自2017年7月1日起,ATO大幅提高对SGE的违规罚款标准
澳大利亚现已出台一系列针对SGE的立法改革。这些改革措施包括跨国反避税立法、通用财务报表的汇报新规、大额提高罚款标准等。这一系列措施针对跨国公司在澳机构。
过往,众多外国在澳大利亚的企业由于其规模未达到大型企业(Large Proprietary Company)的标准,在ASIC (Australian Securities & Investments Commission)允许的前提下,可以获得审计豁免或者只需要编制和审计Special Purpose Financial Statements (专项财务报表)。
新规定为:如果该企业是属于SGE (Significant Global Entities, 重大跨国企业),则需要自2016年7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收入年度按照澳大利亚税务局ATO的最新要求编制和及时向澳大利亚相关政府(ATO或ASIC)呈交General Purpose Financial Statements (通用财务报表)。
General Purpose Financial Statements (GPFS) 与Special Purpose Financial Statements (SPFS) 相比,需要更详细地在财务报表中披露相关财务明细数据。ATO预期将有5000家公司受其影响。
罚款标准的大幅提高
自2017年7月1日起,ATO大幅提高对于SGE未能及时申报相关报表的罚款标准。
该法规已经获批,新的罚款数额介于$105,000澳元与$525,000澳元之间。
涉及的报表期间
如果企业以6月30日为财报年末,适用期间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及以后年度。
如果企业以12月31日为财报年末,适用期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及以后年度。
何为SGE?
例如,如果澳大利亚企业的最终中国控股公司(无论上市还是非上市)的年度全球收入为10亿澳元或以上,贵公司为SGE。
可以递交最终控股公司的GPFS吗?
按照《Tax Laws Amendment (Combating Multinational Tax Avoidance) Act 2015》第3CA(5)款的规定,澳大利亚企业可以考虑递交其最终控股公司经审计的GPFS.
该GPFS是递交给ATO还是AS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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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要求、解释及法例,请以《Tax Laws Amendment (Combating Multinational TaxAvoidance) Act 2015》及ATO网址https://www.ato.gov.au/General/New-legislation/In-detail/Other-topics/International/Provision-of-general-purpose-financial-statements-by-significant-global-entities/为准。
作者简介:
张子华,安德信会计师楼合伙人,澳洲皇家特许会计师(CA)及中国注册会计师, 从事财税专业服务20年,曾在KPMG和PwC的欧洲、澳洲、中国提供跨境财税服务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