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速瘦身教练上搏击课 女学员第一课摔成十级伤残
上课地点并非合同中的搏击专用区域,教练也不是合同中的教练,消费者祁女士参加第一节搏击课不到十分钟,就摔成了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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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长宁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健身会所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付祁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0.3万余元。
澎湃新闻记者从法院获悉,2015年12月14日,祁女士与某健身会所签订接受搏击训练的《私人/小组训练合同》,签约付款后,会所即安排教练在“私教1室”开始授课。
训练不到10分钟,在做旋转膝盖动作时,教练要求祁女士加大动作力度,祁女士一下没有站稳,摔倒在地受伤。会所工作人员随即陪祁女士去医院治疗。经诊断,祁女士左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左髌骨撕脱骨折伴脱位,当即住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她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因与会所协商不成,2016年8月,祁女士向长宁法院起诉,要求健身会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3万余元。
祁女士称,经事后了解,按被告门店规定,搏击训练课应该在指定的场地进行,有类似海绵的材料铺在地上。但是,事发当日教练没有在指定场地进行辅导,教练也不是合同约定的教练,而且名为“热身”训练,实际已经进行了“出拳”等动作。
据此,祁女士认为健身会所存在重大过失,对她受伤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健身会所则认为祁女士受伤属于意外事件,会所没有过错,如法院认定会所需承担责任,则担责比例以10%为宜。
对于当日授课场地地面状况,原、被告双方也说法不一——原告认为是硬地面,被告认为是地胶垫,双方就此都没有提供证据予以佐证。经法院实地勘察发现,相比事发地“私教1室”,搏击训练课程专用区域铺设的地胶垫更为柔软。
经公开开庭审理,长宁法院于近日对本案作出判决:被告健身会所应赔付祁女士10.3万余元,驳回祁女士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主审法官胡培莉表示,事发地“私教1室”内安装有摄像头,应该可以记录下事发经过及地面状况,但被告没有保存可以证明自身没有过错的证据,有违常理。结合法庭实地查勘搏击训练课程专用区域地面较“私教1室”地面更柔软的事实,可以证明,被告对高强度的搏击训练可能造成的风险早有遇见。同时,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由搏击教练指导原告训练,而是让“急速瘦身”教练为原告提供搏击训练。因此,在安全的健身环境和专业的健身指导两个事项上,被告都没有为原告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服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胡培莉说,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了解高强度搏击训练可能导致身体伤害的后果,对自身的安全同样负有小心谨慎的注意义务。因此,原告对自身摔倒受伤也存在过错,依法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综合具体案情,法庭酌定原告自行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