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教授:苏享茂不懂法,翟欣欣却钻了法律空子
作者:金泽刚
WePhone创始人苏某某跳楼自杀一事在网上引起热议。据报道,苏某某与前妻翟某自今年3月30日通过婚恋网站结识,6月7日领证,7月16日达成离婚协议,7月18日便办理离婚手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苏某某为翟某在海南购买房屋一栋、特斯拉汽车一台,加上购物、旅游等花费共计1300万元。在离婚后,翟某还以举报违法犯罪要挟苏某赔偿1000万元的精神损害。
经媒体报道,翟某被质疑骗婚的声音不断。甚至还有人认为骗婚就是诈骗犯罪。其实,所谓的“骗婚”,是指欺骗他人与之结婚,包括感情欺骗、财产欺瞒,也有其他事实欺诈等,虽然欺骗的手段和目的不尽相同,但在本质上大都是欺骗他人与之结婚。然而,“骗婚”一词只是一种通俗的说法,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并没有“骗婚”这样的一个法律概念。
根据我国《婚姻法》对婚姻效力的规定,目前只存在合法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三种情形。根据《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媒体披露的消息看,苏某某和翟某的婚姻既不存在禁止结婚的条件,也不存在被胁迫结婚的情形,因此,从婚姻的成立条件来看,应该是合法有效的。二者的婚姻虽然有效,但从其过程来看的确有点蹊跷,一是闪婚闪离,二是女方得到大笔财产,而且还索要巨额精神损害赔偿。但这是否构成诈骗罪呢?
当今社会,“傍大款”的现象屡见不鲜,但并不是任何在结婚时隐瞒一定事实和想法的行为就属诈骗罪的诈骗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自杀者苏某某的“遗书”亦不能证明,翟某是为了达到非法占有苏某某财产的目的而与之结婚的,相反,苏某某的死亡使本案认定犯罪的难度更大了。因为婚姻主要是两个人之间的事,一方死亡后,有的重要事实很可能已“死无对证”。
事实上,就算结婚前一方谎报了自己的身份(如学历、婚史)、家庭或者财产情况,也未必属于诈骗罪要求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结婚主要是两个人的结合,其中一方存在一定的虚假性与婚后占有对方的财产很难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此次事件中,对于女方婚后获得的钱物,一方面,可认为是苏某某对翟某的赠与;另一方面,由于房屋、汽车等是在婚后购买的,那么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就算房屋和汽车只登记在女方名下,苏某某至少也可以主张一半的财产。可以说,在欺骗的婚姻中,婚姻里渗透的感情因素,冲淡了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主观性,加上证据难以收集固定,“骗婚”的行为难以证明构成诈骗罪。
不过,若翟某在这段婚姻中的确存在欺骗的因素,则其行为即使不构成犯罪,也会对民事后果带来不利的影响,如在二人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就要综合考虑苏某某对翟某赠与财产的目的,以及隐瞒了什么情况,欺骗的过错程度如何等因素。很显然,苏某某之所以会赠与翟某大量的财产,是基于对夫妻婚姻生活的长久预期。而翟某和苏某某在结婚后不到40天就要挟离婚,使得苏某某对预期落空,甚至引起其自杀。这样,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基于民法的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等原则,法庭可以考虑对翟某少分甚至是不分财产。
天才程序员的陨落让我们扼腕叹息,苏某某之死固然有其自身脆弱的心理因素,但由此引发的这场大讨论恰恰证明了只有法律的保护才是最强的保护。苏某某运用法律之“弱”与翟某利用法律之“强”正好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法律其实就在我们身边,我们既要学会抗拒别人的法律威吓,更要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