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律师开讲丨故事说法:商标侵权(图)
沈律师开讲|故事说法:商标侵权。“向阳花”食用蔬菜油曾经在一九六七年至一九六八年这段时间内在雪梨销售,该产品是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长春分公司出品的,在澳销售期间“向阳花”商标在新南威尔士州作了注册。
自一九六八年后,该深受消费者欢迎的产品一度由于国内生产原因而停止出口。由于“向阳花”食用蔬菜油的澳洲经销商无货可供,该经销商便和另外一家食用油生产厂商联系,委托该厂生产“向阳花”牌食用蔬菜油,其商标及外包装和原有的长春制造的产品从外观设计到色彩均有很大不同。
澳洲经销商在此期间和长春有关部门多次联系,表示要求长春方面将此商标所有权有价转让,但是经过三年多的联系,没有获得任何答复,此后,该澳洲经销商也就放弃了努力。
生产“向阳花”食用蔬菜油的澳洲厂家因“向阳花”蔬菜油销售情况良好,需求数量大,因此关闭了该厂原有的两条生产“加托”橄榄油的生产线,全面转产成为专一生产“向阳花”食用蔬菜油的厂家。
一九七八年底,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宁波分公司突然向该澳洲代理商发来电传,将在澳销售“向阳花”食用蔬菜油,并要求现有生产厂立刻停止“仿冒”。
该销售商立刻向生产厂家要求终止生产,但厂方以合同期限未到而拒绝,如中途终止合同将提出巨额索赔。
澳洲销售商入禀法庭,要求澳洲法庭判决他拥有商标使用权,而且自己请求如果上述要求不能得到同意,是否能让厂方到合同期限为止生产的货物全部以销售,而且还指出长春分公司和宁波分公司为不同法人,宁波方无权提出商标返还要求。
法庭判决:外国公司以及他的生产商在澳洲注册的商标有优先权,而且该外国公司和他的生产商未丧失优先权,澳方代理商在未经许可的前提下或者是已经请求但未获得任何书面委托代理以及转让注册商标的证据而私自使用已注册商标侵权行为,生产商应立刻停止生产,并不得出售已生产产品。
作者简介:
沈寒冰,教授、太平绅士、律师、澳大利亚新西兰国际公证师学院院士。
AHL法律律师行律师,中资投澳、澳洲上市专业律师。
其2009年代理的维多利亚楼花案被澳大利亚最大最古老的《悉尼晨锋报》评价为“改变澳大利亚房产运作”的案例,该判例被收录进《澳大利亚联邦法学报告》并且入选各类法学教科书。近年专业从事并参与大型投资项目的规划和法律工作。
国民党元老,蒋、宋、孔、陈四大家族之一的陈立夫先生亲自为沈律师书斋两次题写“听雪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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