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店连续不登记旅客身份 收11万"反恐罚单"
阿旗公安局开出赤峰“最大反恐罚单”
近日,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治安大队依法开出11万元的大额“反恐罚单”,这是自201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实施以来,阿旗辖区内对旅店业做出的首例“反恐罚单” ,数额之大在赤峰市尚属首例。
△图片来源网络
2018年2月7日,治安民警检查时发现:天山镇某宾馆210房间入住的旅客与录入“赤峰市公安局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旅店业系统”中的人员信息不符,公安机关立即依照有关规定对该旅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必须严格落实旅店住宿身份查验制度,如实登记住宿旅客信息。
2018年3月,为切实做好全国“两会”安保工作,提高反恐怖安全防范能力,治安民警多次在旅店业安全管理微信群内发布督查信息,并联合基层派出所对旅馆、洗浴中心等重点场所开展了安全防范检查。3月5日,民警检查中发现该宾馆对于3月3日已经入住的210房间旅客仍未进行实名登记、录入系统。
鉴于该旅店连续出现不登记住宿旅客身份信息的违法行为,2018年3月14日,阿旗公安局依照《反恐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宾馆处以罚款十万元、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一万元的处罚。
元宝山区公安分局开出首张“反恐罚单”
2018年3月14日,元宝山区公安分局反恐怖大队因某加油站未落实反恐安全防范责任,对其开出元宝山区首张“反恐罚单”。
2017年4月27日,民警对辖区一加油站开展督导检查时,发现其未按《反恐法》相关规定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反恐怖民警对其下发了反恐安全防范整改通知书。
2017年12月24日,民警复查发现其未落实整改通知的相关要求,民警随即再次对其下发了整改通知书,并对其处以当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18年3月14日,反恐怖民警再次复查时,发现其仍未按照整改要求落实安全背景审查。随即,民警对其法人进行传唤,并根据《反恐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000元的处罚。
敖汉旗公安局对物流寄递业开“反恐罚单”
2017年年底,敖汉旗公安局依据《反恐法》对新惠镇内多家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未履行相应职责的单位、企业开出了万元“反恐罚单”,进一步规范了重点行业、重要目标的安全管理,确保了《反恐法》在敖汉旗的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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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重点目标规范管理工作,敖汉旗公安局反恐防暴大队根据局党委部署要求,重点对全旗范围内邮政、快递行业和从事货运的物流运营单位是否落实《反恐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检查。检查中,民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企业下发了《敖汉旗反恐怖防范整改通知书》。对限期仍未整改完毕的单位、企业负责人,依法当场处罚。对2家从事货运的物流配货站,在给予警告后拒不整改的,依据《反恐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分别予以处罚。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中,共依法处罚相关重点行业、单位21家,开出罚单数万元。
学点法律
1.什么是“反恐罚单”?简单来说,就是公民或法人等主体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对此作出的行政处罚。收到“反恐罚单”并不意味被处罚人的行为就是恐怖行为,但是被处罚人也可能会因此支付巨额的罚款。
2.什么情况下,人们有可能会收到“反恐罚单”?《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和第九十条的有关规定与人们的生活联系比较紧密。
如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若没有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未登记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的,就有可能会收到“反恐罚单”。
如宾馆、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情况下也有可能收到“反恐罚单”。
还有一种情况是,如果您在微信朋友圈或微博等平台上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也有被开“反恐罚单”的风险。
3.如何避免被开“反恐罚单”?
首先,我们建议各位公民和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
其次,建议有关单位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要依法落实身份信息查验登记工作,如住宿实名登记、房东要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承租人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