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案调查细节曝光,证监会深夜修订退市制度,长生生物真的要栽了!(组图)
第一个大消息来自证监会。
27日晚上10点左右,证监会通过官网发布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从内容上看,这次修改的部分规定堪称为长生生物“量身定做”。
修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主要情形,明确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的基本制度要求。
二是强化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实施主体责任,明确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实施规则。
三是落实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的相关责任,强调其应当配合有关方面做好退市相关工作、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
最高层批示、国家多部门介入调查、公司停产、责任人被刑事拘留、股票跌停板数量不断刷新,此前就有不少关注案情者在猜测:长生生物距离退市有多远?
毫无疑问的是,证监会此次修改2014年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若干意见,就是给正处在风口浪尖上的ST长生拉响退市警报。不少网友分析称,退市“板上钉钉”了。
从调查进度来看,长生生物很可能因今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修改的决定》中第一方面规定被强制执行退市。上市公司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重大违法行为,这5条里面,长生生物涉及了3条,公共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
“我觉得修订退市规则,不仅完善了退市制度,也对保护中小投资者有着积极作用。说到长生生物,的确公司可能成为首家因重大违法而退市的公司,这对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意义重大”,深圳一位不愿具名的私募经理告诉每日经济新闻(微信号:nbdnews)记者。
对于退市,7月23日长生生物曾表示,公司股票可能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风险。前两天,长生生物又发布公告,股票简称变更为“ST长生”,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为5%。
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疫苗事件”对公司的影响,高俊芳的儿子、长生生物副董事长张洺豪此前在接受新京报采访时曾回应称:“(对公司的严重后果是)没了,那还有啥?该退市退市。”
另外,需要值得注意的是,最近4个月内,已经有*ST吉恩、*ST昆机、*ST烯碳、*金亚、*ST百特等5只股票启动退市程序。其中,前3只退市的原因是连续3年亏损,后两只均因欺诈发行、重大信披违规被启动强制退市程序,并且还皆因涉嫌“重大违法行为”而被重罚。
调查取得重大进展 60块硬盘差点被毁
而在稍早些时候,国务院调查组也传来一个大消息——长春长生公司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案件调查工作取得重大进展!
据新华社报道,国务院调查组消息,长春长生公司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案件调查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已基本查清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的事实。
该企业的相关文件已被查封;调查组询问相关人员的书证34份,取证材料1138页,利用查获的计算机还原了实际生产记录和伪造的生产记录。
公安机关已追回犯罪嫌疑人丢弃并意图损毁的60块电脑硬盘。
按照有关规定,疫苗生产应当按批准的工艺流程在一个连续的生产过程内进行。但该企业为降低成本、提高狂犬病疫苗生产成功率,违反批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其中包括:使用不同批次原液勾兑进行产品分装,对原液勾兑后进行二次浓缩和纯化处理;个别批次产品使用超过规定有效期的原液生产成品制剂,虚假标注制剂产品生产日期,生产结束后的小鼠攻毒试验改为在原液生产阶段进行。
为掩盖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企业有系统地编造生产、检验记录,开具填写虚假日期的小鼠购买发票,以应付监管部门检查。
图片来源:摄图网
据介绍,7月6日至8日,药品监管部门对长春长生公司进行飞行检查时,发现企业违法违规生产行为,随即责令企业停产。
此后,长春长生公司为掩盖事实,对内部监控录像储存卡、部分计算机硬盘进行了更换、处理,销毁相关证据。
7月15日,国家药监局检查组再次进驻长春长生公司进行调查。
基金会不会继续下调ST长生估值?
在A股市场,ST长生27日继续跌停,“疫苗事件”以来,公司已连续9个跌停,目前股价为10.6元/股。
事件发生后,不少基金下调了ST长生的估值,7月16日,安信基金公告下调ST长生估值至16.11元/股;7月17日,九泰基金将ST长生的估值价格下调至14.5元/股;7月20日,泰达宏利基金对ST长生按照10.57元/股进行估值。
下调幅度最大的是华夏基金,公告自7月25日起,对ST长生按照3.96元进行估值,约还有19个跌停。
而如今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的决定》,是否退市、何时退市想必很快会有答案。而基金会不会继续下调公司估值,同样值得关注。
附:证监会修改意见全文
近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对2014年《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退市意见》)进行修改。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2014年《退市意见》发布以来,已初步形成包括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在内的多元化退市指标体系以及较为稳定的退市实施机制,对于进一步健全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功能,实现上市公司退市的市场化、法治化和常态化具有重要意义。证监会在总结《退市意见》实施以来经验的基础上,贯彻落实《证券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内容,提高规则的可操作性,强化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职能,对《退市意见》进行了修改。
根据《证券法》规定和实践需要,这次修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主要情形,明确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的基本制度要求。二是强化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实施主体责任,明确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实施规则。三是落实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的相关责任,强调其应当配合有关方面做好退市相关工作、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
这次对退市制度的修改完善,对于进一步健全资本市场功能,增强市场主体活力,塑造理性投资文化,形成优胜劣汰的良好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对有关重大违法公司,特别是严重危害市场秩序,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坚决依法实施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退市涉及诸多方面。为做好对重大违法公司的强制退市实施工作,有关方面将加强统筹协调与工作配合,全面贯彻落实《证券法》和《退市意见》等相关规定,充分发挥退市制度积极作用,努力维护市场稳定,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需要指出的是,上市公司退市改变了公司股票交易转让的方式,但公司本身仍然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本着对职工负责、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公司退市后正常生产经营的各项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