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菏泽市开发区丹阳路小学红领巾、小黄帽印制广告事件引起媒体关注。
红领巾上印广告激众怒!现已被立案调查!(图)
万达道歉并解聘相关责任人
万达商业管理微信公号9月29日消息,9月25日,万达商管集团下属济南区域菏泽万达广场管理公司在未经企业内部上级管理部门审批情况下,擅自印发一批带有商业信息的红领巾,造成不良影响。对此,我们深刻反省并向公众诚挚致歉!
事件发生后,万达商管集团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调查处置,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解除菏泽万达广场管理公司总经理等3名主要责任人劳动关系,对济南区域总经理等3名上级管理人员和菏泽万达广场招商营运副总经理等5名相关责任人给予取消年终晋级资格和扣除岗位工资的处罚。
万达商管集团将深刻汲取事件教训,要求各地万达广场全面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全面从严审核营销活动,全面规范管理商业推广活动。
特此通报
万达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9月29日
市场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据法制网报道,菏泽市工商局广告科邬科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目前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此事立案调查,主要涉及广告主和广告制作人两个主体。
“按照广告法的规定,万达在红领巾上做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39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广告法第58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邬科长说。
从法律层面上讲,对于红领巾的使用,是有规章约束的。
记者查阅发现,《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旗、队徽和红领巾、队干部标志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中少发[2005]20号 ;),其中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旗、队徽和红领巾、队干部标志及其图案不得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以及商业活动。各级少工委和少先队组织应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检察官告诉记者,红领巾作为中国少年先锋队的象征和标志,有严格的制作和使用规范,不得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以及商业活动。菏泽万达广场在红领巾上印制商业广告,并向小学生发放的行为,违反了红领巾的制作和使用规范,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这位检察官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以确保红领巾制作和使用的严肃性,对加强少年儿童思想道德教育,增强少先队的凝聚力、弘扬无产阶级革命传统有重要意义。
此前消息
法制网9月28日消息,有群众向《法制日报》记者反映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丹阳路小学向小学生们发放的红领巾上,竟然印有“菏泽万达广场 ”广告,除此之外发放的学生帽上也印有该广告。对此,记者采访菏泽市开发区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交通安全进校园活动发放的,学校发现后很快全部收回。
红领巾代表红旗的一角,象征无产阶级的革命传统,由于佩戴者为中国少年先锋队队员,所以红领巾也常作为少先队员的代称。然而,这次丹阳路小学发放的红领巾和小黄帽上,竟然印有“菏泽万达广场”以及“11月16日盛大开业”的字样。
菏泽市开发区教育局一位高姓负责人说,25号下午的活动共向丹阳路小学三年级发放了一百余条红领巾,当时并未拆封发现印有商业广告。活动结束不久后学校就放学了,放学后有老师发现了商业广告这个问题,马上就在家长微信群中发布了不要佩戴的提示信息,26号上午便全部收回了。
“由于发现及时,并未出现学生在街面上大规模佩戴的现象。”高姓负责人说。
记者拨打“菏泽万达广场”的电话,接电话的为销售部门人员,她们称对此事并不知情,说是这个事情应由宣传策划部门负责,但并不知晓联系方式。
对此,开发区党工委高度重视,责成丹阳街道党工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经查,丹阳路小学校长吕咏梅对此事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要求各学校深刻汲取教训,严禁商业广告进校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