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编辑婴儿触碰三大红线 中国如何处罚涉事者(图)
北京时间11月26日,中国深圳南方科技大学副教授贺建奎宣布一对名为露露和娜娜的基因编辑女婴于本月在中国健康出生,引起全球哗然。
世界首例基因编辑婴儿在中国诞生(图源:VCG)
中国国家科技部表明其行为违反规定,除国内逾百名科学家发联合声明谴责,海外科学家亦从研究的必要性、安全性、伦理等多个层面对事件表示震惊和质疑。
11月27日,在中国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部长茶座”活动中,科技部副部长徐南平表示,2003年颁布的《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规定,可以以研究为目的,对人体胚胎实施基因编辑和修饰,但体外培养期限自受精或者核移植开始不得超过14天,而本次“基因编辑婴儿”如果确认已出生,属于被明令禁止的,将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条例进行处理。
针对贺建奎所触犯的罪行,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部主管刘立杰向香港《文汇报》表示,如果贺建奎宣布的内容属实,那么他已触及行政法律、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方面法律红线。有舆论认为,贺建奎可能涉嫌“非法行医”和“故意伤害”等刑责,但根据目前法律规定,其获刑的可能性较小。
刘立杰表示,根据中国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等多部条例,贺建奎的行为已明显违规。但是,这些行业法规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立法机关确立的法律,多是明确指导意见,但没有罚则,约束力比较弱。更大可能是,利用规定的兜底条款,给予贺建奎行政处分和处罚。
在民事责任方面,如果生出基因编辑婴儿的父母与贺建奎所在的医疗机构确实形成了医疗合同关係,婴儿的父母就有相应知情同意权。但是,是否追究贺建奎的民事责任,是婴儿父母的权利,要看他们的意愿。
此外,外界十分关注,如果两名接受过基因编辑的婴儿未来由此引发重大疾病甚至死亡,这会否令贺建奎负刑责。刘立杰表示,目前中国法律对于人的保护,其对人的定义是已出生的。贺建奎是对胚胎进行基因编辑,而胚胎不具备权利主体身份。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其中的“等”字,就令事情有了解释的空间。但是,故意伤害等罪行,其构成要件必须满足主观上存在故意,并造成轻伤以上伤害,如果婴儿未展现出被伤害,其罪责无法成立。
刘立杰表示,目前看来,贺建奎行为比较可能的是涉及非法行医行为。目前,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医疗行为的范畴越来越广,贺建奎的研究很难定义是不是医疗行为。但是,如果贺建奎团队在对基因编辑胚胎植入母体的过程中,操作者没有执业医生资格,其行為并不能排除构成非法行医罪。
刘立杰认为,面对基因革命、AI技术等飞速发展,中国现有法律存在滞后性。他建议,应建立由法律、医疗、生命科学等新技术专家组成的委员会,以制定这些前沿领域的规则。目前,涉及贺建奎问题的几部行业规范尚不成体系,需要有完整的涉及到前沿领域的法律,并进一步涉及到刑事、民事及知识產权等方面。短期内,可以先出台一部完整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中后期经过充分论证后,再进行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