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解读:遗产投资房增值税的缴纳
在上一期的文章中,我们给大家介绍了遗产自住房增值税的豁免。
※满足以下条件可以获得自住房增值税的完全豁免:
· 如果房子是在房主去世后两年之内出售,则免除增值税。
· 如果是在房主去世两年以后出售,但符合下列条件的话,仍然免增值税:
1.没有用房产获利,即没有出租过;
2.该房是房产继承者的自住房,去世者的配偶,或其他人根据遗嘱有居住在这里的权利。
本期的文章我们将结合实例,继续给大家带来遗产投资房增值税的相关内容。
去世者遗留的投资房
如果是根据去世者遗嘱把房产转给继承人的话,将没有任何增值税产生。但如果继承人最终出售这座房子,那么需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根据房产的基础价格计算如下:· 1985年9月20号之前购买的 (Pre- CGT asset): 不存在资产增值,受益人在继承自住房时是不需要交税的。受益人继承房产后,房产的成本价会被重新设置,新的成本价按照去世时的市价计算 (Market value at date of death) 。
· 1985 年 9 月20 号之后购买的 (Post-CGT asset): 资产增值的概念被引入,同样受益人在继承自住房的时不需要交税。但受益人会继承逝者购房时的成本价 (Original cost base) 。
· 如果房产继承后超过12个月再出售的话,可以享受50%的增值税折扣!
※以下案例可以帮助大家更好的去理解:
案例1开发商 Ecove 的这座Opal塔其实故事挺多的,从开始的州政府规划厅在悉尼奥利匹克公园管理委员会(SOPA)不支持项目突破90米限高的情况下批准最后楼高117.1米,到后来 Ecove 与地主:州政府悉尼奥利匹克公园管理委员会(SOPA)在施工阶段的土地持有方式是 Lease 还是 Licence 发生的涉及地税征收的官司(Ecove 败诉)都不算小的事件,当然其影响都是没法和这次相比的。
张先生的父亲在1985年9月20日之前花费$300,000购买了一套房屋,并在去世时做为自住房,去世时的市场价是 $900,000。陈先生继承房产后将其出租,3年后将房产以 $1,100,000卖掉。
由于房产的购买日期在1985年9 月20日之前 (pre-CGT), 成本价被认定为去世时的市场价$900,000。
由于张先生在两年之后才将房产出售,并且没有用作自住,张先生需要按照$100,000的增值部分交纳增值税(资产持有超过12个月可以有50%的增值减免)。个人具体缴税情况需和会计师确认。
($1,100,000-$900,000)*50%=$100,000
案例2王女士在1990年购买了一套房屋,2014年五月去世前一直作为自住房。她的受益人,她的女儿在王女士去世后就将房子出租了,一直到2015年四月才买掉。
由于房子在王女士在世的时候一直作为自住房使用,并且是在王女士去世后两年之内卖掉的,房产从1990年到2015年产生的增值税可以全额减免, 无论她女儿是否将房产出租。
如果房产是在两年之后卖掉,她的女儿有可能需要交纳增值税,成本按照王女士在1990的买房成本计算。个人具体缴税情况需和会计师确认。
案例3如果王女士在去世时,这套房产是用作出租的,她的女儿则不能使用这个两年的减免期。王女士在1990年花 $400,000 购买了这套房产,她的女儿随后将房产以$1,000,000出售,她的女儿有可能需要交纳 $300,000增值部分的增值税 (资产持有超过12个月可以有50%的增值减免)。个人具体缴税情况需和会计师确认。
($1,000,000-$400,000)*50%=$300,000
除了投资房的增值税问题,房产的所有方式也是广大客户非常关心的问题,所以接下来我们再给大家科普一下 Joint Tenants 和 Tenants in Common 的区别:
Joint Tenants
所有者在同一时间在同一产权转让时获得平等的财产份额。当一个Joint Tenant将他或她的利益转售给另一个人时;或者当一个或多个联合拥有者买断其他拥有者的产权时;或者当其中任何一个所有者向法院提交分割产权诉讼时,Joint Tenants的所有权方式可能被中断。
在以Joint Tenants的方式拥有产权时,已故所有者的利益将自动转移给剩余的生存者。 例如:四位Joint Tenants拥有一栋房产,其中一人去世,则其余三位Joint Tenants自动成为三个具有平等份额的拥有者。
Tenants in Common
Tenants in Common的所有者可以拥有各不相同的所有权权益。 例如,Tenant A和Tenant B可各拥有房产的25%,而Tenant C则拥有整个房产的50%。
Tenants in Common也可以在不同的时间创建; 比如,在Tenant A和B拥有房产所有权的数年后,Tenant C才获得该财产的部分权益。
已故者在Tenants in Common产权方式中在财产中享有的权益一般来说归属于他/她的遗产。也就是说,已故者生前的房产所有权权益将由其在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来继承。如果已故者没有指定继承人,那么其房产所有权将由其最近的直系亲属(顺序配偶)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