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一国两制”必须要面对的现实(图)
“事实证明,‘一国两制’是完全行得通、办得到、得人心的!”这是习近平9月11日在会见新任澳门特首贺一诚时的表述,这也是他在香港发生乱局之后,首次公开谈“一国两制”,这显然也是说给香港和国际社会听的。
但事实表明,北京试图解决国家统一的“一国两制”方针,确实在香港这个自由贸易港遭遇挑战。这是北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
“警察抓人,法官放人”,就是香港这场街头运动中,让中国内地很多人很是费解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形,甚至愤怒香港法律对于这些施暴者似乎毫无效力,这无疑是对暴力行为的极端纵容。但这就是“一国两制”必须要面对的现实之一,而且短时间内不可能发生改变。
“香港众志”头目黄之锋,之所以能够在台湾和德国进行政治表演,就是得益于香港的这种司法制度。短短10天,黄之锋被两抓两放,而且在保释条例中注明“除了特定时间能出境参加活动外不得离港”的条款,黄之锋的行程一点没受到影响。
黄之锋之外,其他人也是一样。9月11日,2016年“占领西环”运动中的8名嫌犯被判刑,而刑期在很多人看来就是个“笑话”——有3人被判入狱14天,缓刑1年;另5人则被判不多于100小时的社会服务。
香港奉行“轻刑主义”,在香港,获得保释是被控犯罪嫌疑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在法律实践中,保释是原则,不保释才是例外。像黄之锋这样被控罪名不算重的人,速抓速放并不违反法律。
不可避免的是,当人们在探讨香港保释问题或香港司法体制时,自然会联想到香港外籍法官的问题。很多人将矛头指向了外籍法官,认为这是“一国两制”的香港最大的司法和政治漏洞。但这就是香港一国两制的现实。
根据《基本法》规定,香港终审法院和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必须是中国公民,其他法官和司法人员则可根据需要,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基本法》第82条规定,终审法院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基本法》第92条规定,香港法官和其他的司法人员可以根据本人的司法和专业选用。
也就是说,终审法院的外籍法官是根据需要聘用的,其他的法院和司法人才可以长期的聘用。香港本地司法机构人员协会的会章规定,法官只要以本地待遇招聘,或者是与香港有密切联系,不论国籍,都被视为“本地法官”。
允许香港存在外籍法官,与“一国两制”的方针密切相关。除非修改《基本法》,不然这样的情况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是合法的。在一个国家之内允许外籍法官存在的例子在新加坡也有。
从目前情况看,香港民众对司法状况还是相当赞赏的,对法院判决也比较尊重,很少出现故意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情况。对外籍法官的评判应当客观,不能全面否定。
当然,要探讨的问题可能在涉及国家安全(如“港独”案件,或以“港独”为目标的暴动行为)的案件方面。外籍法官(包括香港本地法官)需要更多地平衡国家利益和言论自由、集会自由权利。
北京需要有智慧和耐心去适应、消化和解决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