俩男孩想和同一个女孩发生性关系!只用一招就将女孩骗至宾馆轮奸...(组图)
俩男孩都想和一名未满 18 周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于是趁还书之际,两人将女孩骗到一旅社内,强行和女孩发生性关系 …… 两人犯强奸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一个月和十年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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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男孩强行和女孩发生性关系
2001 年出生的男孩小石家住大连瓦房店,2017 年 12 月 9 日上午,16 岁的小石打电话给比他大四岁的小尹,让小尹陪他一起去给女孩小戚送书。
小石表示要趁机和小戚发生性关系,小尹表示自己也想和小戚发生性关系。2017 年 12 月 9 日 14 时许,二人趁给小戚送书之际,以到旅社玩扑克为由,将小戚和一名同学骗到瓦房店市新立路一家旅社六号房间内,小石、小尹先后强行与小戚发生性关系,其中小石强奸得逞,因小戚挣扎反抗,小尹未能成功完成强奸行为。
2018 年 8 月 21 日,小戚及其父亲与小石家属就民事赔偿自行达成协议,家属代替小石一次性赔偿小戚所有经济损失合计 30000 元,并履行完毕。小戚谅解小石的行为,不再追究小石的刑事及民事责任。
法院认定二人行为系轮奸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以犯强奸罪对小石、小尹提起公诉。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石、小尹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且系二人轮奸,其行为侵犯了妇女的性自主权,均构成强奸罪。二人系共同犯罪,综合全案证据,不宜区分主、从犯。小石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予以减轻处罚;小石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二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予以从轻处罚;小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对小石、小尹均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小尹个人强奸未得逞,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小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一个月;小尹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二人均提出上诉。小石认为原审认定二人轮奸升格法定刑不当,量刑过重。小尹认为,其不构成轮奸,应按一般强奸(未遂)判处刑罚。
经查,案发时小石与小尹具有明确的轮奸的意思联络,且二人在同一空间相继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奸行为,应认定为轮奸。由于二人基于共同奸淫的认识共同实行了强奸行为,其中小石强奸已得逞,根据共同犯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二人均应认定为既遂。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