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院参与买卖器官,患者术后赶上警方突袭,“白得一个肾,差点死了”(组图)
李军在“贩子”的指引下被送到了郑州市创伤手外科医院进行肾移植手术。术后输液开始没多久,手术室的门就开了,警察冲进手术室。刚刚做完手术的医护人员全都跑掉了,没人顾得上手术台上的李军。
一年多来,来自河北省的李军(化名)没有和外人详说他肾移植的遭遇。朋友们一直以为,他在北京做的肾移植手术。
其实,在北京治疗中途,李军偶然在网上认识了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贩子”,经“贩子”指引,他带着70万元现金去往郑州。没想到一场意外让他“白得”一个肾,却差点搭上性命。
一纸判决牵出非法买卖人体器官案
日前,一个名为“首席法观”的公众号披露了河南郑州一家医院院长和多名医生参与人体器官买卖,非法收取百万元的案件。
对这起案件的审理经过,李军知道的并不多。不过,他肯定的是,为他做手术的那几位医生“栽了”。
津云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发现,这起案件经过比较复杂。
2019年9月18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下达了(2019)豫01刑终1023号,关于孟某彬、门某科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二审刑事裁定书。
郑州中院关于该案的裁定书
大致内容为:被告人孟某彬、魏某鑫、门某科、刘某、周某红、何某南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2018)豫0102刑初565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魏某鑫、门某科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郑州中院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2019)豫01刑终330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中原区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1日作出(2019)豫0102刑初19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孟某彬、门某科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郑州中院认为事实清楚,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自2018年4月至同年5月5日期间,被告人孟某彬伙同他人通过网络等方式联系肾脏供体和受体后,组织联系蔡某安(另案处理)及被告人魏某鑫、门某科、刘某、周某红、何某南等人组成手术团队进行人体肾脏移植。
其中,蔡某安担任主刀医生,魏某鑫担任手术助理,门某科担任麻醉师,刘某担任器械护士,周某红担任巡回护士,何某南等人从事术后护理。
每实施一台肾脏移植手术,孟某彬向魏某鑫支付14000元(魏某鑫从中支付刘某1000元),向门某科支付8000元,向何某南支付1000元等。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孟某彬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魏某鑫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门某科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刘某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周某红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何某南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一家医院院长和多名医护人员涉案
中原区法院下达的(2019)豫0102刑初373号刑事判决书显示,时任郑州市创伤手外科医院院长的刘某亭也牵扯进案。
判决书中指出,孟某彬找到刘某亭租赁手术场地。二人商定,孟某彬使用刘某亭经营的医院二楼手术室进行肾移植手术,使用医院三间病房为肾移植手术患者进行术后护理,每做一台手术孟某彬向刘某亭支付场地租赁费用10000元,刘某亭指派医院护士周某红予以配合。
2018年5月4日和5日,孟某彬伙同蔡某安(另案处理)、魏某鑫、门某科、刘某、周某红(均已判刑)等人先后为4名患者实施非法肾移植手术。孟某彬等人向前三名患者共收取各项费用141万元。因被民警查获,未来得及收取第四名患者费用68万元。
从郑州中院下达的(2019)豫01刑终330号判决书中了解到,孟某彬,无业,曾因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于2013年9月9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6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
魏某鑫是河南省省立医院泌尿科主治医生;门某科是河南省第二人民医院麻醉师。刘某是河南省省立医院全科培训学员。
周某红是武警郑州市创伤手外科医院护士;何某南系林华医疗美容门诊护士。
只收现金单线联系
李军告诉津云记者,判决书中所说的因被民警查获,未来得及支付68万元费用的患者就是自己。
李军年近花甲,多年来在河北老家经营企业。几年前,他患上了尿毒症,最初的治疗方案是透析。
不过,透析引发了李军血压异常,低压还不到40。医生认为,再透析下去李军可能会搭上性命。
肾移植或许是李军唯一的活命机会。
为此,李军前往北京的一家医院等待肾移植。虽然李军家境不错,可一直等不到肾源,这病又拖不得。
李军想到了网络求助,他在网上偶遇了一个“贩子”。细聊后,“贩子”开始为李军找肾源。
没多久,“贩子”告诉李军,肾源找到了,并开出了约70万元的价码。
李军想讨价还价,可“贩子”说,给李军找到的肾“质量好”。最终急需肾移植的李军认头交钱,但“贩子”又开出了条件,只能现金支付,不能转账。想要换肾,李军必须南下到郑州接受手术。
一切谈妥后,李军和家人带着70万元现金匆忙南下。
李军说,中途“贩子”的电话号码换了几次,李军只能等“贩子”单线联系。到了郑州一切都得听“贩子”的安排。“贩子”专门安排了一辆车为李军服务。
李军记得,到了郑州后没多久,他就被送到郑州一家大型三甲医院进行各项检查、配型,前期工作完成后就开始等待“贩子”的消息。
警方突袭 患者“白得”一个肾
2018年5月5日,在“贩子”的指引下,李军被送到了郑州市创伤手外科医院,在这家医院的手术室进行肾移植手术。
涉案医院外观
涉案医院曾是城镇医保定点单位
由于接受麻醉,李军并不清楚手术过程中发生了什么。当他清醒过来的时候,手术已经基本完成,不过术后他没有被立即推出手术室,而是在输液治疗。
输液开始没多久,手术室的门就开了,警察冲进手术室。刚刚做完手术的医护人员全都跑掉了,没人顾得上手术台上的李军。
后来,李军被民警送往了郑州当地的一家正规医院,但他还是因各种原因险些丧命。他被送进了ICU,在这家医院住了三天就花费了约10万元。后来,当地警方曾到ICU看望李军,并询问了李军相关情况。
李军说,自己并不知道“贩子”的真实姓名,甚至连“贩子”本人都没见过。
“贩子”被抓住了,李军和“贩子”事先谈好的约70万元现金交易取消,李军的钱没花出去倒是“白得”了一个肾。
不过由于手术临近结束时出了岔子,李军恢复的不太好。在郑州没待多久,李军就又回到了北京的医院。
在北京的医院住了2个月,花费了40多万元。
“白得”了肾,李军并不觉得占了多大便宜。虽然命暂时保住了,但肾移植后,李军的身体比以前更虚弱了,如今多吃些东西都很难消化。
南下郑州九死一生,李军告诉记者,他知道这是“地下交易”,风险极高。不过,当时实在没办法了,只能死马当活马医。因此,李军回到老家后,没有和过多的人提及郑州的这段经历。
医院关门还欠着租金
日前,津云记者来到了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路与伏牛路交口附近的郑州市创伤手外科医院。医院位于一处小区的底商,有两层楼。医院大门上锁,透过玻璃门看到,屋内的摆设还没有全部撤走。大门上贴着招租广告。
涉案医院内部设施未完全撤走
涉案医院已撤离旧址开始招租
附近一家商户的店员称,医院已经搬走半年多,当时好像被查封了。
记者以就诊为名,联系上了医院的房东。据房东介绍,医院搬走约一年时间了,并不知道新址搬到了哪里。医院还拖欠着房东的租金,但具体金额房东没有透露。
涉案医生或离职或不知去向
通过几份判决书,记者发现魏某鑫、门某科、何某南都曾在正规医院或者医疗机构任职。
记者首先联系魏某鑫曾任职的河南省立医院泌尿科,该科的医生表示,魏某鑫已经于两年前离职,具体去向并不清楚。
判决书中称,门某科曾任河南省第二人民医院麻醉师。记者联系该院,工作人员称,医院麻醉师并不多,但没有门姓的麻醉师。
何某南曾任职的林华医疗美容门诊如今已经更名另一家整形机构。记者来到这家整形机构,大厅正在装修。前台工作人员称,这家整形机构以前确实叫林华医疗美容门诊,但并不知道何某南去哪了。
曾为魏某鑫担任辩护人的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赵钰涛律师告诉津云记者,该案的一审他并没有介入,只是介入了二审。二审时郑州中院认为一审的量刑过重,发回重审。
对终审的判决,几名涉案医护人员已经接受,他的当事人魏某鑫正在服刑。案件其它细节不便透露。
涉案院长:只是出租手术室并未参与手术
记者辗转联系上了曾任郑州市创伤手外科医院院长的刘某亭。
他告诉记者,当初孟某彬找上门询问手术室出租事宜。刘某亭觉得,手术室空着也是浪费,于是就同意出租给孟某彬。并让掌管手术室钥匙的护士周某红配合孟某彬等人。
刘某亭说,所有手术过程,自己并未参与,并不知道手术如何进行,也不知道孟某彬外请了哪些医生给患者手术。
手术结束后,孟某彬按照事先谈好的价格,向刘某亭支付10000元场地租赁费。
刘某亭一开始就知道孟某彬等人进行的是肾移植手术,不过刘某亭认为,孟某彬带来的肾移植患者,都是在外面的正规三甲医院进行了前期检查,化验和配型等环节。患者在刘某亭的医院手术结束并等待麻醉清醒后,还送回正规三甲医院。对刘某亭来说,孟某彬招来的肾移植手术并没有太大的风险。
刘某亭觉得,之所以会有患者前来做手术,是因为孟某彬等人的收费比正规三甲医院低十多万元。不过,刘某亭并不知道孟某彬和几位参与手术的医生如何分成。
案发当天,刘某亭刚出差回来,在医院对面吃饭。当地公安、卫健委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找到刘某亭询问手术室的情况。当时刘某亭并不清楚手术室是否在使用。他带领相关人员到达手术室后,里面恰好刚做完一台肾移植手术,也就是发生了李军遭遇的一幕。
法院认为,刘某亭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因是从犯,且有坦白和主动退出违法所得等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从刘某亭处扣押的66,800元依法予以没收。刘某亭退出的违法所得2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
案发后,刘某亭不再从事医疗行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