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插手”券商业务 中国是否将重蹈金融危机覆辙
沉寂多年后,商业银行有望“插手”券商业务的传闻再次出现。中国媒体《财新周刊》援引权威人士消息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计划向商业银行发放券商牌照,或将从几大商业银行中选取至少两家试点设立券商。
对此,证监会新闻发言人6月28日回应称,已关注到媒体报道,证监会目前没有更多的信息需要向市场通报。发展高质量投资银行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发展决策部署的需要,也是推进和扩大直接融资的重要手段。关于如何推进,有多种路径选择,现尚在讨论中。不管通过何种方式,都不会对现有行业格局形成大的冲击。
从证监会的表态来看,银行涉足券商业务已成定局,只不过相关政策何时推出有待确认。事实上,银行混业经营的风声一直不断。早在2015年3月,证监会发言人就曾表示,证监会正在研究商业银行在风险隔离基础上申请券商牌照的制度和配套安排,但政策落地尚无明确时间表。因此,商业银行进入混业经营时代只是时间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在2019年的《金融稳定报告》中指出,中国经济金融面临的不确定因素仍然较多。(视觉中国)
混业经营引发担忧
社会各界之所以对银行“插手”券商业务如此关心,是因为混业经营带来的金融风险很大,曾被认为是造成2008年金融危机的元凶之一。
1999年,美国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Financial Services Modernization Act),从法律上正式放开金融混业经营。此后,美国的金融行业迅猛发展,混业经营带来的金融创新为金融控股集团创造了大量利润,也为此后的金融危机埋下了隐患。
2007年次贷危机(Subprime Mortgage Crisis)爆发后,美国金融监管部门对混业经营出现的乱象进行了反思。2010年7月,美国颁布了大萧条以来规模最大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该法案对商业银行参与自营交易、对冲基金以及私募基金的业务进行了限制,及时拉回了在混业经营道路上越走越远的美国金融业。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金融业并没有因此重回分业经营,而是进入了一种有限混业阶段。“多德-弗兰克法案”实际上是对金融监管体系的重组。该法案成立了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和金融研究办公室(Office of Financial Research),以查明美国金融体系中的系统性风险,并赋予美联储(Fed)更大的监管权力。
美国之所以无法回到分业经营是当前金融市场环境使然。随着金融业的发展,金融创新使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界限变得不再清晰,客户的投资需求也开始多元化。这就导致各金融行业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混业经营成为金融行业发展的唯一方向。
中国农业银行已经在事实上发展为金融控股集团,旗下拥有基金、金融租赁、保险子公司等金融机构。(新华社)
中国的混业经营局面已成
其实,混业经营在中国早已不是新鲜事。混业经营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上的混业经营主要指银行机构与证券机构可以进入对方领域进行交叉经营;广义上则指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机构等金融机构都可以进入上述任意业务领域甚至非金融领域,进行业务多元化经营。而中国从广义上来讲,已经处于有限混业经营阶段。
早在2002年,中国国务院就批准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集团作为金融控股公司(金控公司)试点。随着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如今已经形成了银行系金控、非银金控、央企金控、地方金控、民营金控、互联网金控等多种类型金控集团并存、发展各异的局面。
根据中国央行的《金融稳定报告》,中国的金控公司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金融机构在开展本行业主营业务的同时,投资或设立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形成综合化金融集团。例如,中国工商银行已经拥有基金、金融租赁、保险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已经投资了银行、基金、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另一类是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事实上形成了金融控股公司。例如,中信集团旗下控制着中信银行、信诚人寿、中信证券、中信信托、中信期货等金融机构;复星集团、恒大集团、海航集团等通过投资、并购等方式逐步控制了多家、多类金融机构。
金融控股公司的大量出现表明中国金融业已经在某种程度上进入了混业经营阶段,而向商业银行发放券商牌照只是完成名义上的最后一环。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中国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会逐渐下降,对混业经营的诉求也会越来越强烈。此外,随着金融开放的推进,中国商业银行也需要通过混业经营来应对外来竞争。因此,混业经营已经是大势所趋,商业银行涉足券商业务只是时间问题。
混业经营最大的风险是监管不力
此时,中国需要关注的并非是银行业是否有混业经营的“名分”,而是如何完善混业经营的监管体系。
过去,金融控股公司“繁荣发展”的背后其实是监管的缺失。直到2019年7月《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才给出征求意见稿,而时至今日该办法仍在征求意见中。也就是说,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仍处于十分模糊的地带。
事实上,混业经营的风险在中国已经爆发。海航集团以及安邦保险的“风险处置”过程实际上就是中国监管部门在为野蛮生长的混业经营现状埋单。从监管角度来看,金融控股公司存在风险复杂度高、风险传递性强、风险叠加效应显著、信息高度不对称、风险隐蔽性强等特征,这使得监管金控集团的难度远大于监管单一金融机构。
如果中国要吸取美国次贷危机的教训,那么就应该从“多德-弗兰克法案”中学习对混业经营进行监管的手段。
目前,中国已经完成了金融监管机构的整合,从过去的“一行三会”(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分业监管的格局发展为“一委一行两会”(即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统筹监管的模式,已经满足了具备混业监管的前提。下一步,中国需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和法律法规。
只要监管跟得上,混业经营并不可怕,完全没必要投鼠忌器。可以说,中国不会因为混业经营就重蹈金融危机覆辙,中国只会因为监管不力而出现一个又一个海航集团和安邦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