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客拥有外国居留权不只是口舌之争(图)
前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近日撰文批评有部份政府官员及立法会议员可能持有外国国籍和居留权,并且据此怀疑他们并非真诚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尽管有涉事人物随即反驳称自己已申请退籍及退回护照,但是相关事件毋庸置疑反映了本地制度设计上容许非中国公民或有外国居留权者出任公职的弊病。
外国人可出任香港公职
现时《基本法》及其他相关法例仅规定非中国公民或有外国居留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不可出任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等公职,同时《基本法》第67条和《立法会条例》第37条则限制了他们只可以参选法律、会计、工程、保险、旅游等十二个功能界别的立法会议员。
因此,这十二个功能界别的立法会议员,以及其他公职如区议会议员、原居民代表与乡村、墟镇代表等等,其实都能让非中国公民或具备外国居留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参选、出任。对相关人士作出的筛选准则仅有连续居港年数限制,例如立法会、区议会议员要于提名前三年内通常居港,乡村、墟镇代表要于提名前六年内居于该处,而原居民代表甚至无此限制。
改动效忠对象有违诚信
对于上述有能力主导本地社会公共资源分配的位置,容许非中国公民或具备外国居留权的人负责相关职务实在是匪夷所思,像是功能界别立法会议员职能其实不会跟其他本地民选议席产生议员的职能有分别,他们为什么可以保留外国国籍或居留权身份?况且立法会审议的法案内容可能会对某国给予优待,这些议员难道没有利益冲突?
部份香港政客经常被指他们或其家人拥有英国国籍,这其实不只是口舌之争。例如入籍英国公民仪式包括「确认或起誓效忠于女王陛下,并保证对英国的忠诚」,然而政客回归以后却在香港再声明同时效忠中国香港特区、出任各种公职,甚至侃侃而谈表示什么不应该以是否拥有外国国籍来评论一个人。不论他们今日是否已经放弃英籍,这种可以随时改变效忠对象的人难道真的值得我们托付公职重任?
《香港01》数年前已经倡议设立「香港公民」身份,呼吁要从国籍及居留权角度进一步划分香港永久性居民,并且将当中属于非中国公民或具备外国居留权的人加以区别,让他们在政治权力及其他社会福利上不会等同其他真正「本土」的香港人。随着近日公职人选背景问题再起争议,香港政府及社会应该要认真考虑此一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