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办与中联办驳斥香港实行“三权分立”说法 :须对此正本清源(图)
中国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港澳办”)与中国中央政府驻香港特区联络办公室(以下简称“中联办”)9月7日均发表声明驳斥了关于香港实行“三权分立”说法,并对特区教育局在教材中删除有关内容的决定表示了支持。
受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原计划在2020年9月6日进行的香港特区立法会换届选举被推迟至2021年举行。(AP)
港澳办发言人表示,关于香港特区政治体制实行“三权分立”的说法是错误的,该涉及如何正确理解香港特区政治体制的重大问题,根据宪法和基本法,香港特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就其政治体制的属性和定位来说,是一种地方政治体制,其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都由中央授予,体现出国家主权的某些权力仍保留在中央政府,而“三权分立”作为一种政治体制模式是有特定含义的,香港特区的宪制地位决定了其政治体制不应当与一个主权国家简单类比,也不可能实行建立在主权国家完整权力基础上的“三权分立”,此外“三权分立”在香港也从未存在过。
发言人指出,根据基本法,行政长官在政权架构设置及其运行中处于主导和核心位置,是整个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并代表香港特区对中央政府负责,其享有超出行政机关首长的广泛权力,在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体制下,香港特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既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且重在配合,其中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行政处于主动和主导地位,但司法独立不等于司法独大或司法至上,因为基本法明确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区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司法机关必须遵守宪法和基本法,执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
发言人还指出,香港特区政治体制的特点是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基本元素包括三权分置、行政主导、司法独立,行政长官代表特别行政区向中央总负责。实行行政主导,并不否认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置和三机构各司其职,也不否认行政与立法之间存在制衡关系,更不否认司法独立,而香港社会一些人故意混淆视听,热衷于鼓吹“三权分立”的论调,其真实意图是欲扩大立法权和司法权,削弱行政长官和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管治权威,抗拒中央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从而挑战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把香港变成一个脱离中央管治的独立政治实体,因此现在必须正本清源、拨乱反正,把被颠倒的是非纠正过来。
此外发言人还援引了邓小平在1987年4月会见香港特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时提出的说法,即“香港的制度也不能完全西化,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香港现在就不是实行英国的制度、美国的制度,这样也过了一个半世纪了。现在如果完全照搬,比如搞三权分立,搞英美的议会制度,并以此来判断是否民主,恐怕不适宜”,“我们一定要切合实际,要根据自己的特点来决定自己的制度和管理方式”,这些说明关于香港政治体制不实行“三权分立”的问题其实早有定论。
中联办发言人则指出,从基本法起草过程看,“行政主导”这一原则从一开始就已确立。在30多年前起草基本法时,中央明确提出,要借鉴香港原有行之有效的制度,更好地维护香港社会稳定和整体利益,这其中就包括港英时期“行政主导”的管治模式,而非“三权分立”。目前香港特区“三权分置、行政主导、司法独立、行政长官代表特别行政区向中央总负责”的政治体制构成了“一国两制”适合香港特区的地方政权形式,基本法对相关内容的规定是清晰明确的,不存在灰色地带。
中联办发言人强调,“行政主导”与“司法独立”并非对立关系,也并非只有搞“三权分立”才有“司法独立”,“司法独立”不等于“司法独大”或“司法至上”,不能以“司法独立”之名扩大司法权,架空行政主导体制,此外政治学意义上的“三权分立”一般是对主权国家政体而言,因此一些人鼓噪香港实行的是所谓“三权分立”实际上是伪命题,对此有必要明辨是非、正本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