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贪污、受贿等,任志强一审被判18年!当庭表示不上诉(组图)
北京时间9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任志强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公开宣判。任志强获刑18年。
9月11日,任志强在北京市第二中院受审,引发诸多记者围观。(多维新闻)
官方通报称: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任志强于2003年至2017年间,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4,974万余元人民币(1元人民币约合0.15美元);收受贿赂125万余元人民币;挪用公款6,120万元人民币;滥用职权致使国有控股企业遭受特别重大损失1.167亿余元人民币,其中国有股东华远集团财产损失5,378万余元人民币,任志强个人获利1,941万余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被告人任志强的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任志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承认所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法院判决,且违法所得已全部追缴,法院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20万元人民币。
宣判后,被告人任志强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7月23日晚,北京市西城区“廉洁西城”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西城区纪委监委对北京市华远集团原党委副书记、董事长任志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审查调查。
西城区纪委监委通报,“任志强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文章,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歪曲党史、军史,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
调查又称任志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公款吃喝,违规持有、使用公款购买的高尔夫球卡;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将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违规使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长期无偿使用社会商人提供的办公场所及住房,通过关联企业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获取巨额利益;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家风败坏,家教不严,伙同子女大肆敛财”。
稍早前的4月7日,中共反腐机构宣布任志强落马。
任志强不仅是中国国企地产商人,还是一位资深中共党员,甚至可以说是位“红二代”。任志强父亲任泉生抗日战争时期加入中共,后任中国商务部副部长。不过,这位党员因在网络上发表批评时政的言论而出位,人送绰号“任大炮”。2016年2月,因其在微博质疑“党媒姓党”而遭到封号,一度受到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
在2020年3月,中国社交媒体上流传着一篇据称是任志强执笔的文章,其中尖锐批评了中共早期应对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