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遛狗3次直接杀,缺乏法律依据的城市执法,既害狗命更伤人心(组图)
11月13日,云南昭通威信县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关于威信县文明养犬、禁止遛狗的通告》规定,县城城区内禁止遛狗,一旦发现,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三次联系公安机关予以捕杀。
目前,这份通知已经引起巨大争议。县政府的几个部门联合下发的这份“文件”能随时剥夺狗的性命及对养狗人进行处罚吗?尽管这些年来,城市养狗不断规范管理是大势所趋。但是任何执法尤其是损害老百姓利益的执法一定要于法有据,“土政策”的出台不论初衷是否正确,关键在于是否违背法律精神。
没有任何法律禁止城区遛狗
宠物狗是现代城市人群生活的重要陪伴。休息时间,公园或林荫道上到处可见遛狗的踪迹,遑论全国,整个世界范围内都是如此。《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没有禁止居民外出遛狗。只不过针对大型犬或者烈性犬要求不能放养,必须系带绳子牵着。
所以,昭通市威信县的这份通知可以说虽然由政府部门发出,但是属于赤裸裸的违法文件,既缺乏直接的上位法依据,更是违背了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精神实质。
这类禁止措施严重偏离必要性
真正的法治要求我们的政策出台既要有正当性又要有必要性。这个禁止遛狗的三条就完全没有必要性。因为城区遛狗的品种当中95%以上为温顺的小型犬,对他人的人身与财产不会产生任何威胁,因此完全没必要禁止。包括警告,都是多此一举。这无疑于将公权力作为呵斥普通群众的“法宝”。
当然,也不乏少数人在城区饲养遛放大型犬、烈性犬,这些狗看上去确实具有攻击性,而且全国也发生过大型犬伤人事件。针对这类情况,应当明确禁止放养的范围,并要求做好相应的保护措施,比如牵绳或者戴上口套等。即使是烈性犬,我们认为也不应当一刀切要求直接宰杀。从动物保护角度来看,宰杀狗本身是缺乏伦理道德依据的,另外从损害对等角度来看,烈性狗潜在的危险性也不足以招致“杀身之祸”,若是如此,每一个看上去具有危险性的人都应当被监禁或者枪毙。
那法律首先还得能学会判断面相。
杀一儆百地选择性执法,更是损害法律尊严
可想而知,这个史上最严禁止遛狗令肯定存在诸多执行难的问题。
第一,哪里有那么多城市监管执法人员到处追踪遛狗踪迹。
第二,如何判断这是第一次还是第三次在城区遛狗,那还需要配备“人脸识别系统”进行登记造册,增加财政负担。
第三,遇有“不配合”执法的人,那能不能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带来的社会纠纷该如何妥善解决?这就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所以,很有可能这个最严禁止遛狗令只能实现“杀一儆百”,这种选择性执法更是损害法律的公平性。大家更是觉得“半夜吃柿子,专挑软的捏”,谁会躲避监管就有有利。整个社会都将想方设法钻监管的漏洞,这种风气的养成才是对法治权威最大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