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司法覆核,政府终极胜诉,非法、合法集会均可禁蒙面(图)
高院上诉庭今年4月裁定,政府引《紧急法》「危害公安」情况订立《禁蒙面法》 做法合宪,《禁蒙面法》则部分违宪,提出司法覆核24名的时任立法会议员及梁国雄、与政府均向终审法院提上诉,案件早前经聆讯后,终院今颁布判词,裁定政府一方终极上诉得直,及特首以紧急及危害公安情况下订立附属法规并不违宪。至于《禁蒙面法》中对未经批准集结、公众集会及公众游行的限制均属相称,并指有关限制是为避免及遏止和平公众集结演变成暴力的正当目的。
案件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张举能,以及非常任法官贺辅明勋爵审理。
民主派一方早前陈词指,《紧急条例》权力过大,有如不受约束的核弹发射装置。至于《禁蒙面法》,当中针对未经批准集结等的条例,则对市民的权力作出过度限制。政府一方则表示,紧急法于回归前,经历两次司法覆核亦获裁定合宪,回归后被纳入香港法例。政府一方有强调,蒙面法须涵盖合法与非法游行集会,以阻吓「和理非」人士支持暴力示威者。
终审庭于判词中拒绝接纳上诉人挑战《紧急条例》违宪,并裁定立法会没有于《紧急条例》本院裁定,立法会没有在《紧急条例》下授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一般立法权力制定主体法例的权力,只是授予在紧急或危害公安情况下制定附属法规权力,并指于虽然紧急或危害公安情况下制定的附属法规,权限既宽广且有弹性,但该权利并非违宪。终审庭认为该权力并非完全没有限制,而是受到有效制约,包括受《紧急条例》本身规定、司法覆核及先订立后审议程序的立法制约;以及基本法规定,任何根据《紧急条例》而限制受保障权利的规例必须符合「依法规定」及「相称性」要求。终审法院同时拒绝接纳申请人就《紧急条例》提出的其他宪法方面的挑战。
终院:蒙面法取得公正平衡
终审庭又裁定,虽然《禁蒙面规例》限制集会、言论自由及私隐权,而相关权利获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保障,但终院至该些权利并非绝对,须受合法限制,包括公众安全、公共秩序,以及保障他人权利的考虑。终院须指指,就未经批准集结、公众集会及公众游行的禁止蒙面限制均属相称,有关限制是为避免及遏止和平的公众集结演变成暴力之正当目的,并没有超乎合理所需。终院又指,在寻求为社会带来裨益和此等限制损害个人权利两者之间,《禁蒙面规例》已取得公正平衡。
终审庭续指,政府一方不受争议的证据显示,去年10月月初,香港已出现法律与秩序败坏情况,相关证据显示《禁蒙面规例》旨在应对持续多个月暴力及不法情况,并导致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认为这构成《紧急条例》下危害公安的情况。法官又接纳政府一方所指,使用蒙面物品对示威者和其支持者起壮胆作用,让个别人士滥用匿名身份以逃避法律责任及警方调查,香港街道情况变得严峻,市民不敢外出,而堵路及公共交通设施封闭,亦对广大市民造成严重不便。终院指须充分考虑希望和平示威但因持续出现暴力而却步人士的利益,以及因暴力示威者而身体遭受伤害及财产受到破坏人士的利益,以及须考虑香港整体利益,即蒙面示威者在隐藏身份下,以为不用受到法律制裁而作出损害法治行为,《禁蒙面规例》是政府作出的一个相称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