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母儿子被羁押753天后重审:母亲被打,怎么做才对?
“终于等到重审开庭了。”2021年5月7日,王西云难掩内心的激动,她一天天算着日子,儿子陈文超至今已被羁押753天。
2019年4月6日,陈文超陪母亲王西云到洛阳市金谷派出所社区警务大队值班室解决与胡海运之间的矛盾纠纷。到达时,胡海运及其大女儿胡雪芳、大女婿王志超,小女婿崔文硕四人已经在场。没想到的是,随后事态很快失控,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导致王志超右眼部受伤。事后王志超的伤情先被鉴定为轻伤二级,后被鉴定为重伤二级。2019年12月5日,陈文超作为施害人,一审被认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4年有期徒刑。
王西云与儿子陈文超的合影
陈文超不服一审判决,称当时母亲正在被4个人打,他两次上前制止,过程中发生了流血事件,自己的行为应属于正当防卫,顶多算是防卫过当。上诉后,2020年7月20日,洛阳中院以“认定部分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为由,将案件发回西工区法院重审。
深一度记者从旁听此次重审的多位人员处了解到,陈文超在庭审过程中当庭发问,称“看着母亲被打,你会怎么办?除了制止他们救母亲,还有别的选择吗?到底怎么做才是对的?”
辩护人认为,陈文超行为符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为他做了无罪辩护。庭审结束后,案件未当庭宣判。
存在出入的“说明”
深一度记者了解到,该案件进入重审程序后,当时在事发现场的警务人员马腾、张居正作为证人,再次回忆了案发经过。
2020年8月18日,民警马腾再次出具情况说明,称胡雪芳伸手打了王西云的手臂,于是这两个女人扭打在一起。王志超和陈文超同时上前,两人互相扭打在一起。整个过程是王西云和胡雪芳相互厮打,陈文超和王志超相互厮打。马腾在这份情况说明中还称,他于案发次日写的那份情况说明对案件细节讲述并不详细。
2020年8月19日,协警张居正对事发经过回忆与马腾情况说明所述基本一致。
记者注意到,两位证人对案发经过的最新回忆,与案发后两人最初的事发经过材料,尤其在关于陈文超的部分,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出入。
协警张居正曾于案发当日(2019年4月6日)做出的一份事发经过材料称,胡雪芳和王西云厮拽起来,王志超也上来,后到的陈文超用手朝王志超乱打。
马腾在事发次日的情况说明中称,胡雪芳夫妇情绪比较激动,先动手打了王西云的胳膊和头部,陈文超站在旁边看见母亲王西云被打,也冲上去和王志超厮打在一起。
深一度记者曾多次拨打马腾、张居正电话,希望对事发过程进行详细了解,但两人均不接电话。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政治处工作人员回复记者,称案件已在审理阶段,警方不便发声。
根据记录事发经过的录音,陈文超与王志超发生冲突前曾喊“警察赶紧制止了,警察咋不制止呢!”喊出这句话后的30秒内,现场乱起来。录音里传出王志超和胡雪芳不断骂的脏话,并有“啊,啊呀……”的叫声。之后,“干啥呢!都松手!松手!”的喝止声出现。事发全程共计1分20秒,过程中,陈文超多次重复“别动,都别动……”。
媒体记者根据录音梳理双方言行对比表
正当防卫之辩
根据陈文超的在案供述,胡雪芳先打了他的母亲王西云后,“对方四个人冲过来打我母亲”,陈文超两次上前制止,第一次被人绊倒,第二次遭到王志超阻拦,他与王志超的冲突才发生。手里拿的电动车钥匙是自己的,并非有意用钥匙伤人。
陈文超供述中称“他们4个打我母亲,我不可能看着不管!”他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该案在西工区法院一审时,陈文超的辩护人认为,王志超一方在明知有监控(后证明已损坏)的情况下,仍然主动攻击王西云,此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陈文超为了保护母亲而进行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且陈文超多次语言阻止冲突,不具有斗殴故意。
这份辩护意见未被法庭采信。西工区法院一审判决书显示,被害人对本案矛盾激化有一定责任,但法院认为辩护人提出的“正当防卫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发布的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中,对第45号“陈某正当防卫案”,最高检指出“在被人殴打、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重大损害的客观后果,但是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辩护人认为,无论从哪一方的证言来说,都能证明对王西云的不法侵害开始后,陈方超进行过语言阻止,并向警察寻求帮助。王志超一方对王西云的辱骂不断升级,陈文超一直都在阻拦。
辩护人称,陈文超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符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
据参加5月7日重审庭审的多位旁听人员介绍,陈文超在庭审过程中当着审判长、陪审员、公诉人、书记员发问,称“看着母亲被打,你会怎么办?除了制止他们救母亲,还有别的选择吗?到底怎么做才是对的?”
事发金谷派出所社区警务大队值班室
被质疑的证据
案件发生在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社区警务大队值班室,记录案发全程的录音文件显示,胡雪芳动手前,王西云接连说“你看她家伙(厉害)不,你看看!”、“这摄像头都看着!”。胡雪芳没能听劝,说“看着咋了,我怕它着?”、“我今天搁这,我扇死你哩!”。
事后,案发地所属单位金谷分局社区警务大队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称当天案发后发现值班室监控摄像头损坏,损坏时间不详。
此外,对于这段记录案发全程的录音,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在向洛阳市西工区检察院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中称,因为这段不能直观反映本案过程,所以未将录音作为证据提取。
该案件进入重审程序后,这段录音由律师提交给法院。在5月7日的重审法庭上,这段录音被辩护人制成视频并配上字幕,在法庭上进行了播放。诉辩双方对录音证据进行了质证。
深一度记者了解到,此次重审开庭,还有多项证据遭到质疑。
其中,被告人陈文超对指控的“凶器”提出质疑,称案发时电动车钥匙确实在他手上,但他不能确定王志超的伤是不是钥匙造成的。在案证言里,也并未明确王志超的伤是钥匙造成。从钥匙的照片上,也看不出存在血迹。
陈文超还表示,案件侦查阶段,之所以做了“承认是自己用钥匙扎伤人”的供述,是因为受到侦查人员的诱导,他在法庭上称侦查人员向他说“反正不是你,就是你母亲”。
另一项被质疑的证据是对王志超重新做的伤情鉴定,鉴定结论仍为重伤,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而据2017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行政装备管理局向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的相关函件,人民法院在诉讼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时,不能委托“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而据登记资料显示,“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即为“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改名而来。
辩护人以此认为,西工区法院委托重新鉴定程序不合法。
据悉,5月7日的庭审结束后,案件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