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女感染新冠,为回国篡改核酸报告获刑一年(图)
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是每一位公民的法定义务,从境外回国时提供正确核酸检测报告,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在防疫面前弄虚作假必将作茧自缚。
10月26日下午,崇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案件并当庭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款2000元。
崇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杨庆堂解释:“本案中,被告人主要是在入境期间发现自己新冠病毒的检验呈阳性,但是她为了回国,伪造了相关核酸阴性的凭证,然后蒙混过关入境,所以她的行为要受到法律处罚。我们主要基于以下三点考虑:第一,这个案子她没有造成实质的危害;第二,被告人具有坦白以及认罪认罚这两个法定的从轻情节;第三被告人一贯表现比较好,没有前科劣迹,并且检查机关也建议判处缓刑。我们主要从治病救人的角度,给她改过自新的机会。”
据介绍,2020年9月12日,被告人邱某在明知自己为新冠病毒感染者的情况下,委托他人将自己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报告结果改为阴性,并用改后的核酸检测报告骗领国内的健康码,其2020年9月16日乘坐MU212航班从菲律宾马尼拉飞抵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后经入境防疫检测及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确诊为新冠病毒感染者,即接受隔离治疗。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邱雄惠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邱某解释:“因为妈妈身体不好,然后我害怕,如果核酸检测报告是阳性我机票就作废了,当时疫情越来越严重,我怕到时候真的就回不来了。”
庭审中,邱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邱某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作出上述判决。
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君表示:“非常庆幸的是,虽然她患有阳性,但整个过程中没有引起他人感染,如果引起他人感染我们也不会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了,这个罪名的法定刑是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我们考虑到她的这个行为,现实的危害性造成了严重的危险,但是并没有实际造成他人感染,根据法律的规定,坦白是可以依法从轻处理的,自愿认罪认罚也是可以从宽处罚的,所以我们提出这样一个量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