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度性侵同居人幼女,男子求以抚养费换减刑(图)
台湾云林一名廖姓男子和毛毛的母亲有同居关系,毛毛平时虽由爷爷照料,未和母亲同住,但偶尔会到母亲的租屋处找妈妈,谁知廖姓同居人为满足自己的性欲,三度对毛毛性侵得逞,直到被毛毛的生父发现后,怒报警处理。
一审,法官依法判其应执行有期徒刑4年8月,检察官不服再提上诉;台南高分院审理后,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决。
廖姓男子为毛毛母亲的同居人,毛毛平时虽由爷爷照料,但仍偶尔会到母亲的租屋处找母亲,当时毛毛未满7岁,廖男为满足自己的性欲,竟违反毛毛的意愿,用手伸进内裤碰触毛毛的下体2,对其性侵得逞一次。时隔两年后,在毛毛即将升小四的暑假之际,廖男帮毛毛母亲搬家,利用下午载着毛毛去找母亲的空挡,竟同日连续两次对毛毛再次猥亵并性侵得逞,直到毛毛的生父偶尔发现后,怒向警局报案处理。
庭审时,廖男坦承一切犯行。侦讯时,检调也询问毛毛当时情形,毛毛也向检调证称,廖男每次对我这样做的时候,我都有说不要。经调查后发现,廖男第一次对毛毛性侵得逞时,毛毛未满7岁;第二次性侵时,毛毛未满14岁,廖男明知毛毛未成年,为满足一己私欲,竟数次对毛毛伸出狼爪。
一审法官指出,考量廖男并未以暴力或体力优势压制毛毛,相对于其他犯行,罪刑较轻,且廖男事后也与毛毛和解,并对毛毛和毛毛生父道歉,承诺会继续代替毛毛的母亲,负担毛毛的抚养费用直到毛毛成年。毛毛父亲则表示,廖男的赔偿金额虽然不高,但可以肯定其犯罪后态度良好,若廖男可以遵守承诺,希望向法官请求减轻廖男量刑,而毛毛事后也对廖男的量刑无意见,一审判期应执行有期徒刑4年8月,但检察官不服再提上诉。
台南高分院审理后指出,廖男因故认识毛毛,却利用照顾毛毛的机会,利用毛毛对其信任,违反其意愿,多次对其性侵得逞,造成毛毛身心受创,并非可取,但廖男事后已和毛毛达成和解,更愿意负担毛毛直到成年前的抚养费,认为一审量刑无误,驳回检察官上诉,维持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