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人养老金制度的两点肯定与两点建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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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建立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但不要将该制度与拉动证券市场相挂钩,同时要增强个人养老金账户的“例外规则”。
近日,关于推动建立个人养老金制度的相关政策意见出台,对此反应强烈的并非是切身利益与之直接相关的普罗大众,而是宣称个人养老金能够间接振作证券市场的分析人士,这充分说明,养老问题本质上是一种金融制度安排问题,即如何为生命周期的“净支出”阶段进行有效的筹资。
从这个角度出发,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建立首先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中国当前实施的公共养老保险体系从本质上讲是现收现付制度,即对当代的年轻人强制收取一部分收入,通过国家转移支付体系转移给当代的老年人。表面上,养老金由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两部分组成,前一个账户以体现公平,即通过转移支付体系统筹之后,老年人的收入差距没有年轻人那么大、更加平均,后一个账户以体现效率,即缴纳的多的年轻人年老之后也有一定的差额收入。
但实际上,由于老龄化、地区差距不平衡、经济增长放缓、通胀以及统筹效率不高等多个原因,个人账户中的积累资金已被用于统筹账户支出,个人账户已空账运行多年,等同于相对完全的现收现付制度。正如当初为何要设置两个账户所显示的,增加个人养老金制度提供了正向金融激励,自己为自己投资、储蓄的多就收入的多,理论上能够提高养老金筹集的积极性与使用效率。
这是从逻辑上讲,对于建立个人养金制度的第一点肯定。从现实上看,美国养老保障的第一支柱即公共养老计划的资金筹资占比逐年下降,而个人退休账户计划(IRAs,Individual Retirement Account)规模占比却快速上升,目前已占到美国养老金总资产的35%。此外养老保障主要依靠个人积累的新加坡模式,在全球老龄化趋势下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对于建立个人养老金制度的第二点肯定,是我们这个社会的确需要在某些环节“多谈一些问题、少谈一些主义”,公平公正的公共养老看上去具有很强的价值观吸引力,但金融体系是要讲预算约束的。面临未来有可能入不敷出、头寸击穿的社会化养老账户,政策应当引导个体更加理性长远的为自我负责,为相关风险将预算在生命周期内重新安排,而不是全然依赖公共政策。这有助于降低政府责任与政策压力,也有助于当公共政策抵消不掉现实冲击时,个体有一定的自我应对空间。
但是,个人养老金制度能够运作地有效却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首先是,如果假定人们足够理性,以至于愿意为几十年后的生活风险提前应对,那么也就应当假定人们能够判断出这种提前应对是否是值得的。简单说,人们愿意坚持在长期中将自有资金放入一个不能自由取现的账户,这就要求这个账户能够带来足够的回报,且人们对此抱有足够的信心。
德国的里斯特养老金计划,是德国政府2001年开始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个人进行养老储蓄的改革措施,20多年来实施效果却乏善可陈。其原因在于,德国个人养老计划可以投资多种产品,但产品池真实收益过低,以至于三分二的个人账户都投向了收益率低、收费高的保险产品,人们很快意识到为此支付储蓄是不值得的。美国的个人养老计划运行尚可,离不开美国证券市场的相对稳定和长期增长,以及美国共同基金等投资机构的专业性和普惠性。
而如果当前的证券市场却还在寄希望于个人养老金的进入能够“救其于水火”,显然是搞反了逻辑关系。应当先有稳定发展的证券金融市场,能够为养老资金提供具有充分回报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再来适时推动个人养老金制度,即便在客观上资金供应增加的确可以一时地推高证券资产价格。
因此对于建立个人养老金制度试点的第一个建议,就是不要将该制度与拉动证券市场相挂钩。应根据个人养老金的属性和特征,系统地研究可行的投资组合方案及其收益情况,要对于金融市场当前是缺“资本”还是缺“资产”做出稳妥的判断,选择好试点的时间窗口。
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发布的社保基金2020年度运行报告,其当年投资收益率高达15.84%,但逻辑上判断,该高投资收益与其在获得优质投资资产中的信息、政策等相对优势有关。而如果个人养老金是将要投资于市场化的金融产品,又能够将收益率保持在什么样的水平?目前公募基金中已有“养老目标基金”,规模也已上千亿,不妨先从这些基金的投资收益状况中做些观察。
第二个建议是要增强个人养老金账户的“例外规则”。从当前已有的信息来看,个人养老金账户对不同收入群体的激励价值是不同的。
对于高收入群体来说激励较强,比如该账户可以用于抵税,而高收入者每年拿出1.2万元(意见中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用于储蓄或投资并无压力,甚至每年用于储蓄或投资的金额还远高于该上限,将这些投资转入个人养老金账户似乎还能增加一些安全性。
但个人养老金制度本身应当鼓励收入不高的人群进行超前储蓄,因为当公共养老资金支出困难时,这部分群体的养老水平更容易出现下滑风险。但悖论的是,低收入群体却更加倾向于能够随时支配现有资金,而抵税带来的收益很低甚至没有,这和个人账户只有等到了退休年龄才能取用是有着内在冲突的。
克服这种冲突需要设置一些例外规则,即当面临大额医疗支出等特殊情况时,应当允许个人账户的临时或一次性取用,并为这些例外设计相应的制度安排,比如当提前取用时依然能够获取应有的投资收益。如果做不到这一点,也就很难为自愿的个人积累提供相应激励,更不适合将自愿的个人养老金制度转为强制的个人积累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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