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唐山烧烤店事件看“还手算互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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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公民任何程度上的保卫自己的权利,并不能导向更好的公平、正义,也不能导向更好的安全。
唐山烧烤摊性骚扰、殴打伤害女性的事件,引发了大家对见义勇为的广泛讨论。
见义勇为的逻辑基础是正当防卫。法律规定了公民有正当防卫的权利,但这一般是指刑事上的概念。根据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治安层面,并无关于正当防卫的明确规定。在实际基层执法中,两个人打架时,必须有一方先用逃跑的方式来引起正当防卫的预备,另一方继续追打,再还手,才会认定为是正当防卫。如果直接还手,绝大多数都会被判断为互殴。互殴,一般指双方都有侵害对方的意图,相互攻击。
你在地铁上与人发生纠纷,那人出手打了你一耳光。这个时候,你肯定没有与对方约定打架。你立即还手,不能说你事先就有侵害对方的意图。但是,基于这种规矩,仍然会被判定为互殴。报警后,警察往往会进行调解,双方同意则和解,否则,双方就会以互殴被拘留。
需要指出的是,并没有具体法条规定,面对不法侵害,公民不能还手。这种判断原则,不是法律,只是一种基层执法的简便“规矩”。这种规矩对公民要求太高,甚至对守法公民施加了一种屈辱。
首先,在很多场合,比如地铁、公交车上,空间本来是封闭的,被打者很难逃跑。而且,被打了立刻逃跑也是一种屈辱。这就意味着这种“规矩”要求公民忍受屈辱。
其次,先动手的人,往往不会只打一下,“打不还手”就要求被侵害者持续忍受打击。这就意味着这种规矩,要求公民持续忍受非法侵害、屈辱。
第三,短视频民警普法,并没有权威性,而由于“必须先逃跑”并无明确法律条文规定,无法在正式场合,比如法庭当作依据,自然也不能大规模正式的宣传。所以,大多数群众,并不知道这个规则,就会还手。而一旦还手,就变为互殴。这就意味着某种程度上,这是不教而诛。
第四,这种规矩还可能刺激出恶意。对先动手的人来说,发现对方不还手,并且他懂这个“规矩”,就明白逃不脱拘留了,那么,打一下是拘留,打两下还是拘留。而且,只要成功激怒对方,对方不逃而还手,就变为互殴,先动手者反而脱责。
第五,在无法逃跑的场景下,在遭遇打击后,即便不试图反击,仅单纯防卫。普通人由于没有经过训练,无法做到拳击手那样精准,往往会挥舞手臂,或者推搡,抓扯,这都很可能碰到对方身体、衣服,形成痕迹。这就可能被判定互殴。这就意味着,面对打击,不能逃跑,甚至都不能防御。
第六,很多时候,先动手的往往身体更强壮,或者是男人打女人。被打者还手,往往也仍然吃亏。这时候却算作“同等”的互殴。
从执法成本来说,对警察来说,还手算互殴,是最低成本的。只要双方有轻微伤痕,衣服拉扯的痕迹,都可以判断互殴。然后警察调解,双方和解,结案,效率最高。
如果还手者不同意和解,判定为互殴后,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就会拘留并处罚款。所以,为了不被拘留,双方就会同意和解。即便行政复议,也难免当时被拘留,更何况行政复议也需要花费极大的成本。所以,往往都是同意和解。
这个和解之下,弱者不但在身体上受到更多打击,而最后也被戴个违法的帽子,正义没有得到彰显,对弱者而言,是在本来受到伤害的基础上,再次施加侮辱。
唐山烧烤店事件中,据传最初报警后,是按照一般打架处理的。不管这是否真实,现实中,基于这个操作“规矩”,很多类似性质的事,的确最后都算作了互殴。
这个“规矩”对合法公民的要求实在太高,成了不问青红皂白,各打五十大板。鲁迅曾写过,前清有成例,知县老爷出巡,路遇两人相打,不问青红皂白,谁是谁非,各打屁股五百完事。
这不是法律问题,仅仅是一个基层日常执法的操作问题,或者说作为一种公共服务的基层执法的质量问题。这个问题,却关乎群众的切身权利。
现在公共场所的摄像头多如牛毛,既然能够“看到”,通过查看录像,就能知道谁先动手。纠纷对错与谁先动手,是两码事,可以分开处理。
“先动手者被惩罚,防卫者无责”,并不会激发出更多的暴力。对先动手者的制约仍然存在,而且,避免了先动手者通过激怒对方还手,变为互殴的意图,这只会减少暴力。
当然,“先动手者惩罚,后动手者无责”,会让基层执法成本更高,涉及调看录像、验伤等程序。然而,彰显正义,保护合法公民,这是法治的最基本功能。这点成本,应该付出。
曾有人说过,美国是世界上最难入侵的国家,因为全民都会驾驶,武器拥有量高,这都是入侵者的噩梦。显然,能保卫自己的人民,自然能够更好地保卫国家。
禁止公民任何程度上的保卫自己的权利,并不能导向更好的公平、正义,也不能导向更好的安全。
一般人都很确定,认为自己遵纪守法,没有被拘留的可能。但你高高兴兴上班,下班的时候,却在地铁上和人吵架,别人打了你一拳,你没忍住,推搡之后,你就可能被拘留。这就使得拘留某种程度上有了随机性。守法公民,不应该有这种担忧,也不该在被打之后,承担某种必然的屈辱。
在一般治安中,扩大正当防卫的范围,是见义勇为的逻辑基础。当打自己都不能还手的时候,看到别人被打,可以合法干预的逻辑基础是不存在的。所以,能够保卫自己的人民,才能更好地尽到公民义务,维护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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