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科技反垄断立法为何卡壳?(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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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法案是民意代表与个人愿景的混合产物,不排除政治作秀等成分,因此需在正当程序保障之下进行充分的公共对抗、辩论、游说。
美国、中国、欧盟作为全球三大反垄断司法辖区近年来都在试图驯服科技巨头,但进展不一。
中国最快,继阿里、美团“二选一”等案件落地之后,《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将于8月1日正式生效,新增“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等专项条款,配套执法细则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欧盟次之,《数字市场法案》有望于10月生效,拟对美国主要科技巨头科以“守门人(gatekeeper)”义务,其中差别待遇、搭售等原据反垄断法合理原则(reason of rule)予以分析的行为,被推定为本身违法(illegal per se),预计会大幅降低执法成本。
1890年,美国制定了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反垄断法,即《谢尔曼法》(Sherman Antitrust Act),此后也一直在全球范围内引领反垄断的理论与实践,这次却难产了。
2021年3月以来,以民主党议员领衔的立法者陆续提出了至少8部针对Google、Amazon、Facebook(meta)、Apple(简称“GAFA”)的反垄断法案,大多在当年6月通过了众议院或参议院下属司法委员会的内部表决,但迄今无一进入参众两院的正式审议阶段,遑论两院达成一致并提交总统签署生效了。
2022年11月,参众两院将举行中期选举,改选众议院的全部435个席位以及参议院的三分之一席位。民主党届时未必能维持在两院的席位优势,8部法案前途愈发迷茫。立法者也不再奢望百分百中,而是试图保住其中一个重要法案。
CNBC自消息人士处获悉,5月18日,参议院多数党领袖查克•舒默(Chuck Schumer)告诉《美国创新和在线选择法案》的两位发起议员,他完全支持该法案,并致力于在夏初将其提交给参议院表决。
《美国创新和在线选择法案》的关键条款显示,一旦“GAFA”这等主导平台(covered platform)缺乏正当理由,从事了自我优待、排挤对手等违法行为,而该等违法行为是由于主导平台同时经营多条业务线的“利益冲突”引起的,法院应准许剥离引起该冲突的一个或多个业务线。
这在反垄断执法中叫做结构性救济,俗称“分拆”。对于依靠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获得边际竞争优势的科技巨头来说,杀伤力不啻于断其肢体。
仅有查克•舒默的支持是不够的。在《美国创新和在线选择法案》初出茅庐之际,众议院多数党领袖民主党议员斯坦尼•霍耶(Steny Hoyer)就公开表示反对,他认为国会鼓励科技行业竞争的立法应该是“建设性的,而不是破坏性的”。
查克•舒默与坦尼•霍耶作为民主党同僚,又是两院的多数党党鞭,主要职能就是在重大议题上控制议程,收集议员投票。只有解决了他们之间的分歧,《美国创新和在线选择法案》才能进入众议院的审议程序,只有拿到290张以上的众议院赞成票、60张以上的参议院赞成票,该法案才能在不同审议规则之下均获通过。
公开信息显示,民主党在参议院占据48个席位,共和党持有50个席位,民主党在众议院占据222个席位,共和党持有209个席位。这意味着,假设民主党内部就《美国创新和在线选择法案》达成高度一致,他们还是要获得不少共和党议员的赞成票。
然而,美国两党在近年来的重大议题中以撕裂为主,仅在少数议题上达成过一致,例如《外国公司问责法案》(HFCAA)在瑞幸会计造假丑闻爆款后快速获得两党共识,150多家中概股因此面临退市风险。
《美国创新和在线选择法案》不同,它的目标是分拆“GAFA”,惩罚美国经济体系的“皇冠明珠”。这些巨头不仅象征着美国科技产业的全球竞争力,还合计拥有超过5万亿美元(6月30日数据)的市值。
正如谷歌CEO桑德尔•皮查伊(Sundar Pichai)在谷歌2022Q1分析师会议上的恳谈,“在某些情况下,这些反垄断法案仅仅是通过损害美国公司从而损害美国的竞争力……我们相信国会不是有意如此,希望他们会花时间考虑这个问题。”
立法过程中的政治博弈进一步放大了这种分歧。
“GAFA”一直在积极游说,美国商会(US Chamber of Commerce)等民间组织也在持续发声,例如:“(法案)将推翻美国一个世纪以来的反垄断法,给美国带来危险的后果……将损害美国的经济和安全利益,并强化外国竞争对手,但对美国消费者和工人没有任何明显的好处。”
以上美国科技反垄断立法实践表明,一部法案是民意代表与个人愿景的混合产物,不排除政治作秀等成分,因此需在正当程序保障之下进行充分的公共对抗、辩论、游说,美国商会这种组织公开接受科技巨头捐款并为它们站台,都属于公众对抗的组成部分。
一个法案最终生效,理想前提当然是达成了一个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函数,现实结局也可能是在一系列政治交易之后,少数利益集团分到了大块乃至整块蛋糕,原子化的社会公众由于结盟困难,缺乏表达渠道,不得不默默承受了法律执行的社会成本。
旨在分拆“GAFA”的《美国创新和在线选择法案》,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它甚至不能通过最为直观的成本收益测试——分拆“GAFA”一定会让这些科技巨头变得更差,但不一定会让美国社会变得更好。
或许是这等法案的立法质量不过关,也或许是民主党本身就缺乏打击科技巨头的决心。众所周知,硅谷是民主党的坚定支持者,例如谷歌曾被曝涉嫌在关键词联想中偏袒特朗普的对手希拉里,而在拜登与特朗普PK时,“GAFA”等科技公司员工给予民主党的捐款从850万美元增长至1400万美元,涨幅近70%。
如今,中期选举在即,两党暗潮汹涌,美国也已游走在了经济衰退边缘,以至于“GAFA”的总市值从最高点下跌了两万多亿美元,相当于跌去了法国一年的GDP产值。
“皇冠明珠”已经蒙灰,民主党真会舍得再将它们打翻在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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