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新闻》报道,该案近日迎来新进展,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并发回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17年11月1日,靠打渔为生的苏某吃完晚饭到临近沂河的小屋休息,其后失踪,家属翌日报案;同月14日,家人在沂河发现苏某的尸体。
警方的现场勘验笔录显示,苏某身高约1.75米,双手被反绑,双脚脚踝处捆绑一块空心砖,脚踝处结扣为死扣,颈部套有打活结的尼龙绳。根据胃内食物消化程度,警方推断死亡时间在餐后约一小时,苏某是被人用棍棒类钝器打击后尾枕,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后被抛尸河中。
案发地附近的大桥。(红星新闻)
案发经过
案发后,有目击者见到曾有两人前后登上两艘船。闭路电视纪录显示,前述两人为苏家庄子村的一对远房堂兄弟——苏纪峰和苏晓峰。
苏纪峰所带的头灯灯光显示,他们11月1日晚7时许出现在河面,晚上9时许开始上岸,期间二人在沂河西侧水域内从南向北移动。当晚8时半,他们出现在苏某房子东侧附近水域,8时50分至9时半显示有向北、向东、向西方向的移动;9时38分开始从东北方向向西南方向快速移动,9时45分到达葛沟大桥西侧灯光开始出现的地方。
所有证据都指向苏纪峰、苏晓峰,二人有重大作案嫌疑。一审判决书显示,2017年11月16日凌晨,警方传唤苏纪峰和苏晓峰,二人翌日先后供述杀害苏某,并将其尸体捆绑空心砖沉入沂河,并将对方的铁船沉入沂河。
涉案二人被刑事拘留并送入沂南县看守所羁押,后又多次供述犯罪事实,同年12月22日被捕。然而,苏纪峰后来委託他人向儿子苏明双传话,称他和苏晓峰并未杀人。
苏明双在沂河附近。(红星新闻)
一审认定苏纪峰、苏晓峰为凶手
2018年12月21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苏纪峰、苏晓峰犯故意杀人罪。
检察院指控,苏纪峰、苏晓峰因为被死者发现偷鱼而犯案。2019年8月,二人因犯故意杀人罪,分别被判处死刑和终身监禁,共同赔偿苏某家属34652.5元。二人不服上诉。
二审开庭期间,苏纪峰、苏晓峰的家人在网上公开发布悬赏50万元徵集案件真凶的公告。惟悬赏公告发出后,至今尚无线索。今年10月24日,二审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刑事裁定,该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二审发回临沂中院重审。(红星新闻)
辩论焦点:逼供下才作有罪供述
一审和二审期间,两名被告的辩护律师都进行无罪辩护,并提出多项辩护意见,指出两人的有罪供述是在公安人员刑讯逼供下形成,全案证据均存在严重问题,甚至存在控方隐匿证据、伪造证据的现象。
内地传媒报道,一审开庭时,律师曾申请调阅警方的讯问录音录像,却获知“派出所停电”,没有同步录音录像。律师质疑既然停电,为何纸质版的口供可以打印出。辩护人提出“本案没有完整的录像,派出所电路毁坏与笔录系电脑打印件相矛盾”的辩护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两名被告在派出所作出有罪供述,侦查机关出具补充说明,该监控设备和电脑、打印机并非一条线路。且两名被告在看守所后多次作有罪供述,有完整的同步录音录像,证据来源合法可以作为定罪证据。
苏明双在沂河模拟下网、起网情景。(红星新闻)
辩论焦点:是否有作案时间
关于被告是否具有作案时间,一直是案件争议焦点。一审判决书显示,闭路电视纪录显示,两名被告日间下网用时1小时43分,夜间起网用时2小时12分,即夜间起网的时间比日间下网的时间多29分钟。
苏明双两度到沂河现场模拟实验,起网时间比下网时间多出29分钟是完全正常,因为夜间起网时存在视力不佳、网上有鱼要摘下来、渔网收起后要折叠等诸多影响速度的因素。据此推断,两名被告根本就没有在收网后去偷鱼、争吵、杀人、寻砖、沉尸、沉船的作案时间。
二审时,辩方提出警方只调取夜间的闭路电视纪录,而未调取日间的纪录,导致无法核对夜间闭路电视纪录中光点的具体位置。但检方认为,公安机关是根据案件的关联性调取监控信息。
至于案中的关键物证,即苏某的铁船,也遭到辩方质疑侦查机关打捞的铁船,并非苏某丢失的船隻。对于打捞该沉船过程的录音录像,以及后来组织辨认该铁船的录音录像,控方并未向法庭提供。因此,辩方指出杀害苏某的真凶并非苏纪峰、苏晓峰,而是另有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