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们!懂法才能关键时刻救命!亲历两案均面临移民局造假指控,一个被认定,一个被放过, 啥原因?(组图)
相信大家注意到了,移民局现在对签证申请中造假问题,查得越来越严,处罚也越来越狠。
如果签证已经批准的,将会面临取消。
如果签证尚未批准的,将会面临PIC 4020拒签的问题。
一旦移民局用PIC 4020拒签,后续又无法被行政仲裁庭AAT推翻的话,将给申请人未来的签证申请造成重大影响。惩罚是:
非证件造假 - 禁止3年内获批新签证
证件造假 - 禁止10年内获批新签证
PIC 4020 所指的造假,包括:
信息 - 在相关重要方面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文件 - 伪造文件
PIC4020法规,是个相当复杂与专业的法律话题,本文无意展开。
今天我重点介绍我们处理过的两个案子,同样面临移民局造假指控,均来信威胁要用PIC4020拒,最终,一个认定,一个放过,其不同在哪里?
案件1:一学生,先拿600来了澳洲,后委托国内一中介帮做了学签500,后被移民局发现工作经验部分提供了虚假信息。但学生说,我是受害者,因为我委托中介做的,完全不知情,包括他交了什么我也不知道。
案件2:一雇主担保申请人,交了186,后被移民局发现雇主以前有过被取消担保资格的处罚,但申请中未批露,申请人要负责!但申请人说,雇主从未跟他说过,完全不知情。
首先,无论‘Given,or caused to be given’,即申请人本人或其第三方代表,只要提供的文件和/或信息是虚假、误导或伪造的,并不需要证明申请人在提供文件和/或信息方面知情参与,只要申请人知道有关签证申请的事项即可,即使他们不知道具体内容, 即使是移民代理或第三方代表所为,最终,申请人要为申请中的文件和信息真实性负责,也就是甭管谁交的,账要统统算在申请人头上。
同时,法律上又说,要Purposely untrue故意虚假,还要有申请人”知道自己有意而为之的成分”(have been knowledge or intention on somebody’s part.),是不是有点晕?
看例子,前者学生说不知中介交了啥,但他委拖中介交他的案子,他难道不该问,我的工作证明不要吗?这块咋处理的?没问、没管、不知情,都属于有意放任中介而为之,即“知道自己有意而为之”。
后者,我们成功说服签证官放弃4020指控,因为申请人说他不知情,他直到收到了移民局来信,去问雇主,雇主才说有这回事。有人说,申请人也有可能知情?但这是可能知或可能不知的问题,不能确定!雇主的事,签证申请人不知道,或去问,不告诉,也是合情合理的!在这种情况下,移民局无法认定,申请人是Purposely untrue,即知道自己有意而为之,因此成功说服签证官不下4020。
亲们,学到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