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因害怕被咬踢了狗,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图)
如果行人因害怕被咬,而踢了狗,这样的情况下行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行人因害怕被咬踢了狗进而被狗主人索赔的案件。
根据派出所出具的接处警记录显示,今年2月,乌海市公安局滨河分局一派出所接到报案,报警人庄某称其在散步时,迎面遇到侯某某在遛狗(当时狗并未佩戴牵引绳),狗在庄某脚边嗅了一下,虽然狗没有咬人,但庄某当时因害怕在狗嘴处踹了一脚,双方发生争吵。
随后,狗主人侯某某和聂某某向庄某主张狗受伤后的赔偿事宜,并起诉至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聂某某、侯某某携带犬只出户,应当为其佩戴犬牌、犬绳等,而本案中,侯某某携带宠物狗出户未拴犬绳、未佩戴犬牌存在过错。同时,案涉宠物狗是在庄某脚边嗅了一下,在狗未拴绳、未佩戴嘴套的情况下,庄某基于害怕被狗咬伤作出踹狗的行为,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错,故聂某某、侯某某诉请庄某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因此,法院驳回了聂某某、侯某某的诉讼请求。
聂某某、侯某某不服,上诉至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佩戴犬绳等措施,这是聂某某、侯某某应当遵循的规范性义务。本案中,聂某某、侯某某没有按照规定佩戴犬绳,且聂某某、侯某某未能举证证实在本次损害过程中,庄某具有过错,故聂某某、侯某某主张由庄某赔偿宠物狗治疗费用,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二审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时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宠物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乐趣,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饲养各种各样的宠物。饲养宠物首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在不妨碍他人生活的情况下,安全、合法饲养。携带宠物出门时,应当佩戴犬绳或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宠物给他人造成不便,系住宠物的安全,同时也系住大家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