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被刺伤3年后去世:主犯被判4年8个月,重审被驳(组图)
在龙年春节到来之前,刚满60岁的唐大清踏上前往湖南娄底市的列车,为儿子唐熊因被人刺伤三年后去世一事向当地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20年的一个凌晨,在湖南娄底上班的唐熊到烧烤店买夜宵,离开时因多看了男子吴某一眼,被吴某及同伴吴某斌殴打并刺伤腹部。经法医鉴定,唐熊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次年9月,一审法院审理判决,主犯吴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8个月,赔偿159.9万元;吴某斌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赔偿11.5万元。
然而,主犯吴某无力履行100多万元的赔偿。唐大清说,吴某在赔偿1.2万元后再未支付任何赔偿。2022年1月,在欠下医院50多万元医疗费的情况下,他带着儿子出院,之后再未筹到钱送儿子去医院治疗,儿子的病情日益恶化。2023年2月8日下午,唐熊在四川老家去世。
▲唐大清展示法院判决书
儿子去世后,唐大清向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刑事申诉状,请求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在原判基础上增加被申诉人吴某和吴某斌的刑期,并在原赔偿基础上增加赔偿款200万元。此事经红星新闻连续报道后,曾引起广泛关注。去年12月8日,娄星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表示已立案审查,待审查结束后决定是否再审。
今年1月23日,唐大清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已收到一审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诉通知书”,决定委托律师写申诉状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
事件回顾:
儿子被刺成重伤无钱治疗出院去世
主犯被判4年8个月 无力支付百万赔偿
不幸,始于2020年5月7日的那个凌晨。
当时,唐熊在湖南娄底市一家KTV上班,那天凌晨3点左右下班后,他和两个朋友到娄星区某小区附近一烧烤店买夜宵。唐大清回忆说,儿子和朋友当时已经打包准备离开,看到有两个人跟烧烤店老板发生争吵,儿子和朋友就看了其中一名男子吴某一眼,吴某便过来踢了儿子一脚,之后更是对儿子及其朋友进行殴打。
当晚,唐熊被送医抢救。据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5月7日凌晨3时许,吴某与吴某斌在娄星区某小区一烧烤店吃烧烤时,吴某以唐熊多看了自己一眼为由,对唐熊以及唐熊的两名同伴进行殴打。打斗过程中,吴某用匕首将唐熊腹部刺伤,吴某斌用铁簸箕对唐熊背部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唐熊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判决文书显示,一审法院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吴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经查,本案发生的真正起因,是因为被告人吴某无端用脚踢了被害人,尔后吴某持匕首刺伤被害人,造成被害人重伤的严重后果,本案被害方无明显过错。”
法庭上,吴某表示认罪认罚,但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时没有赔偿能力,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2021年9月,娄星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主犯吴某有期徒刑4年8个月,赔偿159.9万元。此前,另一男子吴某斌已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赔偿11.5万元。
▲判决书截图
唐大清此前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案发后,吴某斌赔偿了11.5万元,主犯吴某则只在案发后给了1.2万元。判决生效后,吴某及其家人再未履行法院判定的150余万元赔偿。为给儿子筹钱治疗,家里用完了二三十万存款、卖掉镇上的住房、做过网络筹款、找亲戚借钱、找银行贷款……
2022年1月,在拖欠湖南当地医院50余万元医疗费无力结清的情况下,唐大清带着儿子出院。医生建议他带儿子回四川老家医院治疗,这样花费会少一些。离开湖南前,唐大清带着儿子去了一趟娄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询问对主犯吴某强制执行赔偿事宜,但结果和以前一样:吴某是成年人,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资产。
2023年2月8日下午4时许,唐熊在四川南充市高坪区乡下老家去世,卒年28岁。
▲唐熊尸检报告
尸检报告显示:唐熊符合腹部刀刺伤术后,因右肝多发性肝脓肿、左肝灶片状肝细胞坏死、急性出血性肠炎、急性腹膜炎、支气管肺炎(左右肺下叶及右肺中叶)及营养不良引起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最新进展:
申请重审被一审法院驳回
家属决定向娄底中院提出申诉
儿子去世后,唐大清向一审法院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刑事申诉状,请求撤销娄星区人民法院对吴某和吴某斌作出的判决,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请求在原判基础上增加被申诉人吴某和吴某斌的刑期,并在原赔偿基础上,要求被申诉人增加赔偿款200万元。
1月23日,已到达娄底的唐大清在电话里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已收到由娄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唐大清给红星新闻记者发来的加盖有娄星区人民法院印章的“驳回申诉通知书”中写道,被申诉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因被害人唐熊于2023年2月8日去世,对该院(2021)湘1302刑初1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以原审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赔偿金额过低为理由,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对该案予以再审,增加被申诉人刑期及赔偿款。经法院审查,当事人因原审判决生效后出现了新的事实,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对该案予以再审,增加被申诉人刑期。
娄星区人民法院认为,该事实系判决生效后出现的新的事实,依据公诉案件的诉讼程序,该事实是否与原审案件具有刑事上的关联关系,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应经法定程序予以认定,不宜由人民法院直接认定。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九条之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现你(即唐大清)直接向本院申诉请求加重被申诉人刑期,亦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1月23日,唐大清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已委托律师重新写了刑事申诉状,决定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唐大清认为,儿子唐熊的死亡与两被申诉人(凶手)的伤害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应当以死亡的事实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