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女子穿和服跳舞惹众怒靠公安调解!网民:排外不是自信,律师:没有明确规定(视频/组图)
本文综编自星岛日报、娟姐看法,仅代表原出处和原作者观点,仅供参考阅读,不代表本网态度和立场。
据星岛日报报道,周六 (27日)晚上,两名身穿和服的女子在重庆规划展览馆附近跳舞,未几即有多名民众包围,当场指骂,甚至发生推撞。
重庆两名年轻女子穿上和服在公众地方跳舞,惹来途人不满。(微博)
重庆两名年轻女子穿上和服在公众地方跳舞。(微博)
重庆两名年轻女子穿上和服在公众地方跳舞。(微博)
途人不满女子穿和服在公众地方跳舞。(微博)
有人出手推撞。(微博)
有人指骂跳舞少女。(微博)
现场一片混乱。(微博)
涉事的女子。
网上流出影片所见,两名年轻女子在场打灯跳舞拍片,怀疑其身穿和服,引起周围途人不满,多名中年男子指骂,一名头绑头巾的男子与众人理论,即遭一名大叔出手推撞,双方不断指骂,最终要报警。28日,弹子石派出所称,知晓此事,已出警处理。
影片流出后,事件引起网民讨论,有人认为应容得下和服,亦有人认为要铭记日本侵华的历史。
律师解读:没有明确规定,只要不是裸身即可
那么从法律层面来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据娟姐看法表示,法律对于公民的着衣打扮确实没有明确规定,只要不是故意在公共场所裸露身即可。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故意在公共场所裸露的,应当处5-10日拘留。
但是,公民的言行举止等,不仅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也不能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8条同时还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其次,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两个方面。
公序是指即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而良俗是指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
也就是说,两名女子的行为是否与一般道德观念或者良好道德风尚相悖,是这件事情争议的关键。
因日本人当年的种种恶行,所以中国人几乎人人不忘国耻,进而均认为,这是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最后,路过群众愤怒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不偏不倚!任何原因都不要动手,否则,就会因殴打他人而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这一点大家要谨记!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殴打他人,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网民意见:
港沪老朋友:中央不是说我们要更加开放嘛?排外不是自信。应该容得下和服。
bb_boy:就好比在日本穿汉服、舞龙舞狮。没越线,不应过于敏感
-北莽山下-:以后遇到这种的,大家都把手机收起来,直接上去揍!
色涩的小孩:在重庆,你可以不穿衣服,但是不能穿和服。
电子厂打工妹Jo:重庆大轰炸,希望她两了解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