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知道吗?父母移民的“担保人Sponsor”及“子女Child“,双双都需满足“定居Settled”的要求!如何满足?本文告诉您
长居中国的父母申请人的
✅担保人(Sponsor),或者
✅子女(Children),
可能存在不满足“担保人或子女是🫵定居🫵在澳的永居或公民”这条要求。
✅《移民法规》 1.03 将‘定居’定义为‘在澳合法居住一段合理时间’。需要在“提交申请”时及在对申请“做出决定”时,这两时点,子女均要满足为“定居”的担保人。
【对澳永居而言】
🌺【在提交申请时 】🌺
除非在提交签证申请前有显著的长时间缺席(例如,担保人在申请日期前的两年内一直未在澳,并且在申请时不在澳),否则可认为在签证申请时满足“定居”的评估。
🌺【在对申请做决定时】🌺
根据法规,在做决定时,担保人满足以下“定居”要求三类之一,即算满足。
✅类1:在签证申请时,如担保人已在澳合法居住了两年(在澳外的短期旅行不超四个月不用扣)这通常被认为是一个“合理的期限”。注意:即使担保人在申请签证时不在澳,他们也可能属于此类别。
✅类2:如担保人目前在澳,但在提交签证申请前的两年期间在澳以外的时间超过四个月,他们必须提供一些证明他们目前已在澳定居的证据。
✅类3:如果担保人不在澳,并且在申请前的两年内没有在澳(在澳外的短期旅行不超四个月不用扣),他们必须提供一些关于缺席原因的文件证据,并证明他们满足“定居”要求。
签证处官会根据提供的信息进行个案处理,并确定每份文件的权重,以判断整体来看,提供的文件是否表明担保人已“定居”。
‼️担保人离开澳的时间越长,就需要提供更高的证明标准以满足“定居”要求。‼️
【对澳公民而言】
确定澳公民是否“定居”与上述方式相同。然而,根据法规,可考虑澳公民的合法居留时间较短(即三个月)用于担保目的:有令人同情和令人信服的情况,或澳公民在海外居住了很长时间,已返澳并希望担保家庭成员。
您确定能满足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