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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路虎女司机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主要有3点原因(组图)

2024-09-04 来源: 上游新闻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潇湘晨报消息,9月3日,青岛市公安局就“王某驾车逆行辱骂殴打他人”事件发布情况通报:

专家:路虎女司机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主要有3点原因(组图) - 1

图为警方发布的详细通报

针对上述通报中,潇湘晨报记者梳理了网友们比较关注的几大焦点问题,国家“双千计划”法学专家、芙蓉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平凡进行了解读。

专家:路虎女司机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主要有3点原因(组图) - 2

王某已书写《道歉书》向被打男子致歉(视频截图)

焦点一:上述案件中,王某的行为为什么不符合寻衅滋事行为的构成要件?

解读:青岛市公安局认为该案件系行车纠纷引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寻衅滋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具体原因可能包括以下几点:

1. 案件性质:案件是由于行车纠纷引发,而非无故生事或故意挑衅他人。

2. 行为动机:王某的辱骂和殴打行为是因逆行与林某润发生冲突后产生的,而非出于寻衅滋事的动机。

3. 法律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寻衅滋事行为通常需要具备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情节,而本案中王某的行为主要是因交通纠纷引发,不完全符合这些情节。因此,公安机关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辱骂和殴打他人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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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事发现场(视频截图)

焦点二:上述案件中,王某驾车离开现场,未构成交通肇事逃逸。那么,何种行为会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交通肇事逃逸通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未履行法定的报警、救助伤者、保护现场等义务,擅自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具体来说,以下行为可能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1.未报警: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未及时报警,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2. 未救助伤者:在事故中有人员受伤,肇事者未及时采取措施救助伤者,未拨打急救电话或未将伤者送往医院。

3. 未保护现场:肇事者未保护事故现场,擅自移动车辆或破坏现场,导致事故责任难以认定。

4. 擅自离开现场:肇事者在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下,擅自离开事故现场,试图逃避法律责任。

5. 未协商处理:在轻微交通事故中,未与对方协商处理或未达成一致意见,擅自离开现场。警方情况通报认为,王某与旅游大巴车发生轻微刮蹭后,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并达成一致,且王某告知了大巴车驾驶员联系方式,符合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快速处理的相关规定,因此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焦点三:造谣“居家拘留”的王某志会受到何种行政处罚?

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王某志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可能受到警告、罚款、拘留行政处罚三种处罚中的一种或多种。具体的处罚措施会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来决定。

男子掌掴老师被判1年半,路虎女司机扇耳光只拘留10天?律师解析

大风新闻消息,8月28日,山东青岛崂山区38岁女子王某驾驶路虎车逆行插队,辱骂对向正常行驶的26岁退伍军人林先生,并连打十多个耳光致其口鼻出血。8月29日,女司机王某被崂山区警方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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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行插队的王某(右)下车与对向车辆驾驶人发生纠纷

2018年7月,河南洛阳32岁常某驾车偶遇同村的初中老师,想起20年前被体罚,常某连打老师4巴掌并拍摄视频,后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刑一年半。

同样是掌掴,为啥判罚会有这么大的区别?如果退役军人林先生当时没忍住还手了,结果又会如何?路虎女司机殴打退役军人会加重处罚吗?

9月1日,“20年后学生打老师”案代理律师周兆成接受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采访,分析几个耳光背后的量刑差异。

掌掴处罚不同

学生打老师与路虎女司机案性质情节法律适用标准不同

“常某6年前打老师4耳光被判1年半,为啥路虎女司机打退伍军人十几耳光员只是行政拘留?”周兆成指出,这两起当街掌掴案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差异——

其一、行为性质和情节不同:常某打老师事件中,常某的行为不仅仅是简单的4个耳光行为,还存在拦截、辱骂、打老师,并放任打人视频传播到网上,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和不良影响。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老师的人身权利,还对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严重冲击。

青岛路虎女司机殴打退伍军人事件中,虽然女司机的行为也很恶劣,但从目前的证据看,其行为主要是一时冲动,没有像常某那样有放任传播视频扩大影响的行为。

其二,法律适用标准不同:对于常某的判决,法院综合考虑了多方面因素。他的行为最终被认定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一方面是因为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如随意殴打他人且情节恶劣,并且引起了较大的争议和负面评价,被认为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

路虎女司机的行为虽然也涉及殴打他人,但要构成寻衅滋事罪需要满足特定的“情节恶劣”条件。目前来看,女司机的行为尚未达到这些条件,因此无法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只能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等行政处罚。

其三,案件背景和具体情况不同:常某打老师事件可能涉及到师生关系、历史积怨等复杂的背景因素。而路虎女司机殴打退伍军人事件中,退伍军人的身份可能会引起一定的社会关注,但在法律适用上,主要还是根据行为的具体情节和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退伍军人的身份本身并不必然导致更严厉的法律制裁,而是要根据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来认定。

“20年后学生打老师”案发后,常某写下千字忏悔信,并希望老父亲替他“负荆请罪”。截至目前,青岛路虎女司机并未为自己的言行向林先生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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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后学生打老师”相关视频截图

过错程度和后果

男方如没忍住还手认定互殴,或面临治安处罚甚至刑责

“逆行、插队、打人,留下满脸是血的受害者,一脚油门扬长而去,张狂的路虎女司机哪里来的勇气?”

周兆成指出,路虎女司机的猖狂行为有多种因素,比如个人性格的骄横跋扈、法律意识的淡薄等。

目前退役军人林先生表示,他没还手是考虑他的车上有孩子,不想给孩子留下以暴制暴的坏印象,他是退役军人,对方是女士,他知道如果动手会被判互殴。目前,他不会和对方和解,他只想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退伍军人林先生当时没忍住还手,会被认定互殴吗?周兆成认为应该要区分情况看。

“如果还手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且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即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必要限度内的防卫行为,那么退伍兵哥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但如果还手行为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即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周兆成表示:“如果双方的行为被认定为互殴,那么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造成的后果等情况,可能会面临治安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已是顶格处罚

路虎女司机若存在“情节恶劣”,才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被追究刑责

8月31日,网传被打司机林先生伤情鉴定为轻微伤。9月1日,记者联系青岛市公安局求证,民警答复称此案的最新情况需关注官方通报,“后续的工作进展情况,请您时刻关注‘崂山公安’的微信公众号,或者是‘平安崂山’的微博号。”

对此,周兆成指出,如果被打司机伤情鉴定为轻微伤,一般来说,轻微伤不会构成刑事责任,但路虎女司机仍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拘留和罚款。民事责任方面,路虎女司机需要赔偿被打司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同时,殴打行为也可能对被打司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因此还需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

周兆成认为,就目前来看,青岛警方对路虎女司机行拘10天罚款1000元,已经是顶格处罚了。

周兆成表示,可能有人会有疑问,打人不是最多拘15天吗?这是有条件限制的——要么是结伙殴打他人,要么是殴打残疾人、孕妇、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或60岁以上的老人,要么是多次殴打他人或是一次殴打多人。

“路虎女司机的行为虽然恶劣,但不存在这些情形,因此无法适用10到15天的加重处罚。”

可能还有人问,那不能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吗?周兆成释疑说,殴打他人,要达到“情节恶劣”才能入罪,而根据两高办理相关案件的司法解释,以下六种情形才能算是情节恶劣:

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因其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周兆成表示:“从目前看来,要追究刑责的话,要么是路虎女司机曾经因为打人留过案底,构成‘多次殴打’的情况;要么结合现场情况,看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比如造成严重堵车、引发众人围观等。如果都没有,那么的确很难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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