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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间能否“想唱就唱”?主播唱一首歌被索赔 10 万元

2022-07-04 来源: ZAKER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7 月 2 日,"PDD 直播唱歌被起诉 " 相关话题引发了网友关注。PDD 真名叫刘谋,现在是一位游戏主播,微博粉丝有 771.4 万。近日,PDD 在一次直播中唱了《向天再借五百年》,被原作者起诉要求赔偿 10 万元。在 PDD 自己公开的截图中,他所在直播平台的法务也建议他这段时间直播时不要再唱歌了,如果真想唱歌要通过直播平台内置的点歌软件,用其他平台的软件唱歌可能会再次面临这样的问题。

在短视频时代,人们通过短视频平台表演各种节目并获得关注和流量是最为便捷的走红捷径,很多人即便没有走红的打算,也会在自己的短视频中唱上一两首拿手的歌曲,或者将一些当红歌曲作为短视频的配音。如今,当红主播因为唱了一首歌便遭遇了高达 10 万元的索赔,超出了很多人的预料。这也给很多人提了个醒,在网络平台中如果以营利为目的唱别人的歌曲是有风险的。

人们在短视频平台中看到主播唱歌是较常见的事情,殊不知,虽然很多当红歌曲非常流行,成为广场舞歌曲,或者成为一些商家在营业场所播放的背景音乐,一首歌曲再流行也不代表他人可以擅自传播该歌曲,甚至用该歌曲谋取收益。

歌曲的作词人、作曲人等创作者对歌曲享有相关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和表演权等共计 17 项权利。如信息网络传播权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自己将其作为通过信息网络方式向公众提供、展示,也可以授权他人享有该权利。

当然,著作权并非完全是不容丝毫 " 侵蚀 " 的权利,其权利人也受到相应的限制。如具有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等 13 种情形的,人们可以不经许可而免费使用该作品,但应标明作品名称、作者等必要信息。

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人们自己播放歌曲供自己或者朋友欣赏、或将购买的图书用于朋友间传阅、甚至有热心者将下载的歌曲免费用于人们跳广场舞使用,这种使用方式均属于对作品的合理使用,无需取得著作权人同意也无需支付费用。人们购买、下载盗版的歌曲、图书供自己或朋友欣赏或用于自行娱乐,在此种情形下,提供盗版作品者显然构成侵权,但使用者却不必有此担心。

只要人们在使用他人作品时没有营利情形,都可以 " 合理使用 " 而不必担心遭遇索赔。一旦有营利情形性质就发生了变化,最常见的是,街边店铺或商场超市将歌曲、音乐作为背景乐来播放用于吸引、招揽顾客,KTV 向客人提供歌曲,此种情形均需要取得许可并支付费用。

一些主播在网络平台唱歌或播放歌曲时显然不是为了自己或朋友欣赏,而是用于吸引流量、赚取关注和打赏,这已经不是合理使用而是侵权。该主播仅因唱了一首歌便遭遇高额索赔事件,虽然尚未尘埃落定,但已足以引起大家的警惕。在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直播时不宜 " 想唱就唱 ",随意翻唱他人歌曲,否则就可能面临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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