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周立波夫妇闹纠纷成老赖,唐爽被司法拘留 15 日
近日,唐爽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同时,唐爽被限制高消费,申请人为胡洁。今天,长宁区人民法院宣布,对唐爽司法拘留 15 日。
判决 2 年未履行
2020 年 3 月 31 日,长宁法院就周立波、胡洁诉唐爽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作出(2018)沪 0105 民初 23935 号民事判决,依法判令唐爽停止侵权并删除在网络发布的文章和视频,赔礼道歉并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 8000 元。当事人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同年 11 月 23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 年 12 月 6 日,申请执行人胡洁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长宁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唐爽履行以下内容: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合计 8000 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1012.2 元;被申请人承担执行费用。
8000 元仍未完全履行
案件受理后,长宁法院于 2022 年 12 月 7 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唐爽发出执行通知,限期其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唐爽在收到执行通知后,于 2022 年 12 月 13 日向法院代管款账户缴纳钱款 8050 元,其中 50 元为本案执行费。根据本案判决主文内容,唐爽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8000 元,但其至执行立案前近两年内未支付相关费用,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申请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虽然唐爽在执行中已支付了 8000 元,但因其未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故长宁法院认为,唐爽至今仍未完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目前,唐爽缴纳的 8000 元执行款项根据相关管理规定,暂存在该案专用账号中,待本案继续执行到位后一并发还申请执行人。
道歉信不具诚意
本案执行过程中,唐爽向长宁法院提交了一份道歉信。长宁法院审查认为,唐爽提供的道歉信内容不具有道歉的诚意,达不到道歉的效果。2023 年 3 月 17 日,长宁法院通过在线执行的方式告知其应当按照生效判决的要求重新提供赔礼道歉书面文本,同时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相关法律后果。唐爽在连线中当场承诺十日内重新提交新的道歉文本,但至今仍未能向法院提供。
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其承诺的时间节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长宁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于 4 月 18 日依法对唐爽采取 "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 的信用惩戒措施。在被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后,唐爽在网上发表不实言论,混淆视听,损害法院公正执行。
鉴于被执行人唐爽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全面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且影响法院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故长宁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唐爽司法拘留 15 日。目前,长宁法院已通过上海法院 12368 诉讼服务平台对其送达该决定并告知其可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
长宁法院同时指出,之前的法院判决亦要求周立波删除其构成侵权的新浪微博及视频链接,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唐爽赔礼道歉。虽然周立波也未履行判决,但唐爽至今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强调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依当事人胡洁的申请启动执行程序,并依法开展执行工作,既是对生效判决的尊重,也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权利。当事人若对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执行行为有异议,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切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的法定义务,若被执行人明显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甚至在网络上发表不实言论,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处。法院也真诚欢迎当事人、媒体和社会公众对法院执行工作依法进行监督,共同维护司法权威和良好的法治环境。
【事件回顾】
2017 年 1 月,周立波在美国被警察拦下,被查出车上有枪和毒品。唐爽指出周立波存在吸毒行为,周立波则否认,称毒品是他人拿到车上,自己并不知情。2018 年起,周立波和唐爽在网络上大打 " 口水仗 ",唐爽指责周立波吸毒,周立波则说唐爽勾结他人诬陷自己,称其为 " 白眼狼 "" 利己主义者 "" 小人 "。双方争执不下,分别将对方告上法庭。
2020 年 3 月 31 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就唐爽诉周立波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和周立波、胡洁诉唐爽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两案,依法公开宣判。(此前报道:周立波和唐爽互告侵权,刚刚宣判!双方都要向对方道歉!)
就唐爽诉周立波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周立波停止侵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其构成侵权的新浪微博及视频链接;周立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唐爽赔礼道歉;驳回唐爽其余诉讼请求。当事人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同年 11 月 23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唐爽至今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就周立波、胡洁诉唐爽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唐爽停止侵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其构成侵权的新浪微博及视频链接和在今日头条发布的微头条、文章及视频链接;唐爽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周立波、胡洁赔礼道歉;唐爽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胡洁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 8000 元;驳回周立波、胡洁其余诉讼请求。
唐爽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 陈颖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