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祸从天降,1岁女童被高空落下的铁球砸中头部(组图)

2017-06-08 来源: 今日说法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砸到随便哪个家庭的人

砸到任何人

它肯定都是给别的家庭

造成不幸和痛苦的事情

祸从天降,砸中女童

2016年11月11日,四川省遂宁市一位母亲推着婴儿车从超市买尿不湿出来,婴儿车里是她11个月大的女儿言言。没想到母女俩行至一家小吃店门口时,一个从天而降的铁球恰巧砸在了小言言的头上,孩子头上立即出现一个硕大的肿包。

言言的母亲惊慌失措,在围观群众的提醒下报了警,将女儿送至了城区中心医院,不满一岁的言言因为被铁球砸伤,不住地哭闹、呕吐,内伤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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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父亲周煜急忙赶到医院,见到女儿,他感到伤心焦虑,但也于事无补。当晚8点多,还有一个礼拜就要过一周岁生日的言言停止了呼吸。这让年过40才喜得独生女的言言父母悲痛不已。

排查走访,困难重重

在抢救言言的同时,警察来到事发地进行勘察,砸中言言的是一个250克的健身铁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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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由于事发地被大树遮挡,处于监控盲区,办案人员将小吃店上方一处居民住宅2到8楼的7户人家作为调查对象。

虽然警方进行了入户抽血,采集指纹、DNA等排查,但事发后铁球被很多路人摸过,比对工作遭遇难题。事发时,不少居民正在上班,有不在场证明,排除法也无法找到铁球的主人。

由于不能排除铁球从两边掉落的可能,警方扩大了排查范围,对事发地两边窗子的住户也进行了排查,这让两边的住户深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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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整栋楼告上法庭

周煜夫妇觉得女儿言言死的可怜,自己还因抢救女儿欠了不少钱,但却迟迟找不到是谁扔出的铁球。

鉴于整栋楼的窗户都有可能掉下铁球,在咨询过律师之后,周煜夫妇决定起诉整栋楼,要求民事赔偿。

但是楼内的住户却不能理解言言父母的做法,大家都觉得,找不到扔铁球的人,所有住户都要赔钱,令人难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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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5楼的老周夫妇,事发时他们将房子租给了别人,事发后,租客走了,他们甚至不知道发生了高空坠物砸死孩子的事。

高空坠物,屡屡伤人

警方调查过程中,有不少居民反映,就在言言被击中的小吃店附近,之前已经接二连三地出现高空坠物砸伤路人的情况,但最终都不了了之。

无独有偶,2011年,四川成都也发生过类似事件。一位名叫陈涛的男子骑着电动车经过锦阳商厦时,被从天而降的一个杯子砸中左侧大脑,造成颅骨开放性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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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言言这起案件相似的是,陈涛也找不到扔杯子的直接责任人,于是他将锦阳商厦的26层楼,120多家商户全部告上法庭。

法院最终判决124户商户各分担陈涛的损失1230元,共计15万余元。这样,陈涛无辜受伤三年多后才陆续领到一些补偿款。直到今天,仍有不少被告未履行判决。

周煜夫妇明白,与陈涛一样,自己的官司并不好打,但是,他们更想让世人知道,高空坠物,无论砸到的是谁,都会给一个家庭带来不幸。

普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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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这起案件中,周家人要打官司,但是他们是把全楼人都给告了,这种诉讼合理合法吗?

A1:法律上是有依据的,这就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侵权现象。《侵权责任法》第87条作了规定:建筑物高空发生这种抛掷、坠落物品致人伤害,而又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行为人的情况下,由可能导致这种相关(后果)的住户来共同承担责任。

它是基于一个概率,就是说除非你能够证明你当时不在现场,如果排除不了的,你没法证明你不在,那就推定你是在的,就都放在这个被告里面。还有一个就是它有一个合理的范围,比如说你这个楼的北边下面的行人被砸伤了,不可能找到南边的住户去;至于承租人,他出租人房东并不住在这个里面,这个时候被告就是承租户,而不是这个房东。

Q2:这么多人被列为被告,他们的责任是怎么分摊的?

A2:因为他们也无法确认其主观上有没有过错。这不是一个推定过错的问题,通常来说它就是均分,平均的份额法律上称之为按份的责任。

Q3:为什么这些(高空坠物的)受害者维权起来会这么困难呢?

A3:这与人们对这个法律制度不熟悉有很大的关系。从一般的公平是非这个观念来讲他觉得是难以接受的。被告如果想免除自己的责任,必须证明行为发生当时你绝对不在现场,不可能发生这种行为。它的法理依据主要是基于公平原则,因为它存在一个受害人人身或财产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当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行为人的时候,可能就使得受害人无法得到救济,填补损失。对受害人进行救济,这是《侵权责任法》的一个主要功能;从另一方面来讲,它还存在另一种功能,会一定程度上遏制这样一种不文明的行为。

如果你住在这种高层建筑里面,却随便往下面扔烟缸或其他的一些物品,有的(住户)不尽谨慎的义务,阳台上种的花盆不进行固定,风一吹也可能会倒下去,他都不是故意的,但是也说明你住在高楼里,应该有一种公共安全意识,关心他人、为他人利益计算的考量,如果你没做到,你就可能会被拉进去承担责任。

关键词: 女童铁球头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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