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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跳楼女生父亲:女儿坠亡前吃救援者买的爆米花(图)

2018-06-27 来源: 华西都市报 原文链接 评论17条

甘肃跳楼女生父亲:女儿坠亡前吃救援者买的爆米花(图) - 1
6月26日,有庆阳市民自发前往李某奕坠楼处,悼念年轻生命的消逝。华西都市报 图

发生于6月20日的甘肃庆阳女生李某奕坠亡事件,连日来引发众多关注。6月26日,记者赶赴甘肃庆阳,与李某奕之父李明(化名)面对面。李明告诉记者,女儿坠亡之前,自己接到了她的电话,赶紧赶到事发地8楼。遗憾的是,女儿并没有留给他一句话。据他回忆,女儿的病情进一步恶化,是从偷看到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涉事班主任决定后开始的。

生病

辗转多地带女儿看病

5月,她拒绝了封闭式治疗

这两年六月季,都是李明最担心女儿李某奕的日子。根据医嘱,这是女儿最需要陪护的时段。

李明告诉记者,两年前,李某奕在庆阳六中高三二班上学期间,因突发胃病,被安排在宿舍卧床休息时,班主任吴某厚进入宿舍询问女儿病情。当时吴某厚用嘴亲吻了女儿的额头、脸部和嘴巴等部位。此后长达两年的时间里,女儿精神恍惚、心理抑郁,辗转到西安、上海、北京多地就医仍未见好转后,女儿最终退学。

今年五月中旬的时候,李明带女儿去了一趟北京复查。他想让女儿再一次住院进行封闭式的治疗。

但李某奕不愿意。她希望等到七月份,弟弟放假了一起去。这样自己住院治疗,弟弟可以在外面陪着爸爸。这样她住里边才放心。

李明说女儿非常坚持,甚至以“那就不看病了”和“我不吃药了”等言语一再拒绝。最后父女俩决定回庆阳。

病重

偷看到不起诉决定后

女儿的情况进一步恶化了

后来李明回忆,女儿情况进一步的恶化,和她偷看到那份不起诉决定有关。

今年3月1日,在庆阳市西峰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吴某厚决定后,李明来到庆阳市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5月18日,庆阳市检察院维持西峰区检察院不起诉决定。

这个消息李明一直没敢告诉女儿。

直到五月底,李明藏着的文件被女儿翻了出来。“她看到那个东西的时候,都没有告诉我。是之后我发现文件被翻出来了,想跟她交流,她不再说话了。”过了几天,女儿突然和他说:“爸爸,两年了,你还奔波啥啊。”

当时,距离高考的日子越来越近,李明说他更发愁了。

而女儿的状态,看着却显得格外平静。她甚至还在市里的地下商业街上找了一份导购的工作,希望能够减轻李明的负担。

煎熬

骑着电瓶车赶往现场

他接到了女儿的最后来电

6月20日当天,李某奕起得挺晚。对于饱受失眠痛苦的女儿来说,李明觉得是一种欣慰。当天十二点过,李明把儿子女儿侄子侄媳妇喊到一起吃了个饭。午饭后,侄子侄媳妇和女儿一起去了李某奕姑姑家。两点多,李某奕起身离开,说自己要去上班。

下午4点过,打扫完家里卫生的李明休息了一会,翻看手机时突然被一张图惊到了——丽晶百货大楼的半空中有个人,虽然图片并不清晰,但从衣服上来看,李明觉得那是他的女儿李某奕。

李明一边给女儿打电话,一边骑上电瓶车准备赶往丽晶百货。对方电话始终没有接听。

李明当时就慌了,“我都不知道我怎么过去的”,有个路口李明冲过去后,才发现当时是红灯。

快到丽晶百货时,道路拥堵了起来。就在那个时候,李明接到了李某奕的电话。“我问她在哪,她说我在上班,我说我在附近,就来看看你。她连忙就说我在另一个店,你别来。我说没事我就在附近闲着呢,她就一直说你别来你别来,然后电话就挂了。”

他丢下车就往警戒线跑,确定半空中的女孩正是李某奕后,他连忙和警察说,自己是女孩的父亲。

之后,李明被带上了八楼。

坠楼

坠亡前女儿已稍有回应

还吃了救援人员买的爆米花

“上到八楼以后,我在电梯出来的小厅室里。我几次要求过去,想自己和女儿说,我想我女儿再狠心也不会当着我的面跳下去”据李明回忆,当时自己很着急,反复说要过去,一名公安局领导出面安抚他,“他说先别出去,我们消防员尽力地给你营救着,你别出去。”

据了解,当时李某奕情绪非常激动,且所在位置只能容得下一人靠近。

李明回忆,当时警察告诉他,消防员已经坐过去靠近李某奕了,马上就和她坐一起了。“当时我就问,我女儿跟消防员交流吗?他们说好着呢,你女儿好多了,也有回应了,在说话来。还买了个爆米花上去让她吃了。”

李明想起了那种希望的感觉,“我觉得这时候,很有希望了。这时候我也不敢去闹腾了。”

他几乎没有停顿,眼睛看着前方的某个点像虚焦一般,继续回忆着,“结果刚过一会,我就听到很多人说掉下去了。”

19时15分许,19岁的李某奕坠楼身亡。

大家把李明抬到了沙发床,他一下就瘫了,吃下侄子买上来的速效救心丸,他不再记得自己在那里躺了多久。

焦点关注

律师:若行为严重,可能定性为“寻衅滋事罪”

现场视频显示,在警方和消防人员救援期间,现场有围观人员鼓掌起哄;还有围观者将照片和视频发布至网上,并发布“你到底跳不跳”“要跳就跳,果断一些”等过激言论。

25日晚10点,甘肃省庆阳市委宣传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庆阳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在发布会上通报,已有2名发布“起哄”言论的围观者被拘留。

目前,起哄事件正进一步调查中,调查清楚后将依法处理。对于起哄者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新闻记者采访到著名律师、北京市义派律所主任王振宇以及国内知名律师徐昕。王振宇称,如果起哄者行为严重,可能会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徐昕认为,起哄者的起哄行为体现出对生命的漠视,那种冷漠令人寒心,应该强烈谴责,也应引起我们反思。

如何认定起哄者?

记者:在围观众人中,警方如何认定哪些起哄者负有法律责任?

王振宇:警方可能从现场录像中,看哪些人的起哄比较突出和过分,或者以对公共秩序扰乱的程度认定。除了现场视频,应该也会根据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来认定。

徐昕:警方可能是通过现场视频,现场证人或有人主动“自首”等方式认定起哄者。

拘留有何法律依据?

记者:警方拘留起哄者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王振宇:如果要找一个法律依据,应该是寻衅滋事。寻衅滋事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如果行为严重,构成犯罪,也有一种罪名是“寻衅滋事罪”。

徐昕:教唆和帮助他人自杀,在我国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一旦认定,就构成《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条款中的“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日本,明文规定处罚教唆、帮助自杀的行为。英美国家也是这样,很多区域都规定,帮助他人自杀是一种谋杀行为。

但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比较不好认定,本案当中便很难确定自杀跳楼的女孩跟这些起哄围观者的起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很难确定女孩跳楼是因为起哄者的起哄行为导致。也很难确定这些起哄围观者有教唆女孩儿自杀的主观故意。

起哄者该当何责?

记者:被拘起哄者将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王振宇:一定要处罚的话,应该是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之间。我个人建议治安管理处罚,更能体现刑事的谦抑性,避免轻易将人定罪入刑。

徐昕:公安拘留的法律依据应该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的行政拘留,可以把起哄者的行为认定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认为起哄者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甚至可能被定性为刑法意义上的寻衅滋事罪。但也不无争议,因为寻衅滋事要求扰乱社会秩序,本案中,在无法认定跳楼行为和起哄行为的因果关系时的情况下,社会秩序的扰乱与起哄行为的因果关系不明显,很难说社会秩序的扰乱是起哄者造成的。他们的行为更多的是强烈冲击了社会大众的道德感,如同小悦悦事件一样,但这种冲击和扰乱社会秩序不同。

而传播视频的人,也可能是按照寻衅滋事来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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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17)
蚊小小小小呵呵
蚊小小小小呵呵 2018-06-28 回复
别老提看客,女孩之死,首要是畜生老师,其次混账公安,这才是决定性因素,看客已经得到惩罚了,那么罪孽更大的老师和公安呢?
幸运小猪
幸运小猪 2018-06-28
就是啊
Derek
Derek 2018-06-28 回复
完旦了,我的国,祖国的花朵竞然被园丁贱踏了
蒋超人要变身
蒋超人要变身 2018-06-28 回复
那个害死人的班主任该定什么罪?
月光林地
月光林地 2018-06-28
最多吊销执照开除呗
您好.
您好. 2018-06-28 回复
视频基本都是发到抖音和微信朋友圈 现在人心太冷漠 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电子科技 让人与人之间缺少沟通 每天对着手机 如同行尸走肉 能不冷漠嘛 (我说的是个别人 不包括全部 只是个人观点)
登登
登登 2018-06-27 回复
被自己的班主任,是谁谁都接受不了!朝夕相处!这就是噩梦, 如影随形,给谁都得抑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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