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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绝佳的“一国两制”范例(图)

2020-05-06 来源: 多维新闻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若干年后,当人们重新审视香港“一国两制”尤其是司法体系的“一国两制”实践时,想必会把最近暂告一段落的《禁蒙面法》违宪之争,视作一个富有意义的案例。

《禁蒙面法》违宪之争

4月9日,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就港府早前提起上诉的《禁蒙面法》案件做出判决,要点包括:肯定《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的合宪性及《禁蒙面法》中非法集结及未经批准集结下蒙面禁令的合宪性;判决《禁蒙面法》中合法公众集会与公众游行中蒙面禁令条款违宪。换言之,港府引《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订立的《禁蒙面法》,在合法集结中禁蒙面属违宪,但限制非法集会或未经准许的集结者蒙面不属违宪。这意味着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尽管以其理解的宪制比例原则,“修理裁剪”了《禁蒙面法》具体条款和警察权配置,但确认了《禁蒙面法》整体合宪性,推翻、纠正了去年11月18日香港高院原讼庭的裁决,港府上诉大部分得直。

针对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的裁决,北京两大治港部门港澳办、香港中联办同时给予了积极回应。港澳办发言人表示,上诉庭裁定《禁蒙面法》“继续有效”,“纠正了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原有判决”,“有利于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依照基本法和香港特区法律有效施政,特别是依法应对处置紧急及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有效止暴制乱、维护社会秩序”。香港中联办发言人也强调此项裁决“符合宪法和基本法”。

这一转变与去年11月18日香港高院原讼庭裁决后的情形迥然有别。当时,香港高院原讼庭颁下判词,裁定《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及在其基础上订立的《禁蒙面法》,违反《基本法》的规定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里的人权保护条款,超乎为达致目的之合理所需,不符合“相称性验证标准”和比例原则。由于当时香港正值修例风波愈演愈烈,暴力冲突不断升级,“止暴制乱,恢复秩序”成为“最紧迫任务”之际,香港高院原讼庭此裁决一出,立刻引发社会舆论轩然大波。

一个绝佳的“一国两制”范例(图) - 1

图为香港高等法院,去年因为裁决《禁蒙面法》违宪,备受争议。(新华社)

就在香港高院颁下判词的次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港澳办和香港中联办相继做出措辞严厉的回应。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称,《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符合香港基本法”,香港高院原讼庭有关判决的内容“严重削弱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应有的管治权,不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规定”。港澳办表示,香港高院原讼庭的判决“公然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威和法律赋予行政长官的管治权力,将产生严重负面社会政治影响”。香港中联办强调此判决“不符合基本法的规定”,香港司法机关“应当尊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

当时,香港亲建制派人士和内地许多人群情激愤,指责香港高院原讼庭的判决是激化矛盾、火上浇油、纵容示威者,严重缺乏国家大局意识,置港澳办和国家主席习近平、国务院常务副总理韩正等呼吁“香港司法机构依法惩治暴力犯罪分子”于不顾。一些人甚至质疑香港高院对《基本法》的违宪审查权,批评香港高院原讼庭判决《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及其基础上订立的《禁蒙面法》违宪,实乃僭越。

如今,香港高院上诉庭推翻和纠正了香港高院原讼庭的判决,确认了《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的合宪性、《禁蒙面法》中非法集结及未经批准集结下蒙面禁令的合宪性,并获得港澳办、香港中联办的积极回应,被后者认为此项裁决“符合宪法和基本法”。这既让《禁蒙面法》违宪之争风波暂且告一段落,又其实反过来承认了香港法院有审查、解释某项法律或者条例是否合乎《基本法》宪制秩序的权力。

这就是“一国两制”

世上的事情,有时候太早发表看法未必全面,只有当事情发生了一段时间,各种情况都已经出现,最好暂告一段落,或许才更适合去审视和总结。随着香港高院自行纠错,《禁蒙面法》违宪之争迎来重要转折点,某种意义上正属于此种情况。

第一,这件事有力说明香港“两制”依然牢固。香港是一个实行普通法的地区,一直以来视法治为核心价值。《基本法》为了在最大程度上尊重和维护香港法治,保留了原有大部分法律,赋予了香港历史上未曾有过的司法终审权,扩大了香港在殖民地时期几乎不存在、直至1991年引进国际人权公约后才具备的实质性违宪审查权。《基本法》第158条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这条规定其实授予了香港法院解释某项法律或条例是否合乎《基本法》宪制秩序的权力,即违宪审查权。

这个道理其实非常简单,“两制”下的香港法系不同于内地,又有司法终审权,而法律条款往往高度概括,在具体运用时经常仰赖权威机构的解释。在这种情况下,倘若香港法院不能解释自治范围内的法律条款,根本不能有效行使司法权,一旦遇到法律条款争议,只能频繁寻求中国全国人大的释法。可中国全国人大释法必须高度节制,保持必要的谦抑精神,否则既会让人大疲于应付,经常处于风口浪尖,有损作为《基本法》最终解释者的权威,又会让香港法院失去自主权。因此,《基本法》授予香港法院违宪审查权,其实是落实“两制”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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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香港修例风波期间,香港终审法院一度遭到示威者破坏。图为2019年12月8日,一名男子站在被破坏的香港终审法院入口前。

过去一些年,香港社会经常有一种声音,意识形态地认为“两制已被侵蚀”,连法院都时常成为众矢之的。但去年香港高院原讼庭能在修例风波剑拔弩张阶段,冒着巨大争议判决《禁蒙面法》违宪,恰恰说明“两制”下香港法治依然牢固。

第二,这件事同样说明香港司法体系能践行“一国”原则。去年香港高院原讼庭判决《禁蒙面法》违宪时,内地许多人情绪化地指责香港高院僭越。可事实上,这样的判决对于“两制”下的香港司法体系来说非常正常,过去不乏先例,外界没必要反应过度。而且应该看到,不论香港法院颁下何种裁决,其权力来源于“一国”下的中国全国人大授权,权力位阶低于并且受制于中国全国人大。就像香港终审法院首任首席法官李国能所说,自1997年以来,香港的法院一直有权判定法例违反《基本法》,同时亦完全接受人大常委会香港法律的解释有约束力。香港高院上诉庭推翻原讼庭的判决,正是遵循中国全国人大1997年2月23日关于《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合乎《基本法》的决定,凸显了对“一国”原则的尊重。纵使香港泛民有可能上诉到终审法院,但终审法院大概率会尊重高院上诉庭的裁决。万一出现极端情况,终审法院做出误判,最终解释者仍为中国全国人大。

在香港《基本法》颁布三十周年之际,一场因《禁蒙面法》是否违宪而产生的纷争告一段落,虽然过程中口水不断,但这恰恰是“一国两制”的体现,是一次让人理性认识香港“一国两制”的典型事件。对于内地一些人来说,不要老是上纲上线地评论香港社会所发生的一些异于内地的事情,冷静看待“两制”下香港的独特性。对于港人来说,也不要捕风捉影地喊“两制已死”、“香港法治被侵蚀”,应该理性认识到司法终审权、违宪审查权的来源,尊重中国全国人大的《基本法》最终解释者地位。

关键词: 香港一国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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