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律师开讲丨故事说法:诉讼活动中诉富不讼穷
澳洲民事诉讼,说到底是为了钱,当然也有为“正义“而诉的斗士,但其“正义”的最下限也是惩戒对方且不赔钱,因此“不怕凶,只怕穷”这句中国古典市井俚语便成了诉讼活动中的金科玉律,“诉富不讼穷”就是“最低纲领”。
倘若诉讼一旦发生,对方不名一文,那么此刻只有将那位穷光蛋的周围人士过目一通,假使有一个富人能够攀上关系,那么那位富人就成为伏击目标了。
不要以为我在聋人听闻,在日常生活中,这是经常发生的,最常见的,便是雇工出差错而雇主遭起诉。
一九四二年,以为收入微薄的油罐车驾驶员在给汽油站的油库加油时划着了火柴去点烟,轰的一声,整个加油站几百万资产顷刻化为乌有,这些损失,一个区区驾驶员不吃不喝一辈子也赔不了,怎么办?起诉驾驶员的雇主,法院判决雇主对雇员疏忽拥有责任,必须赔偿。雇主争辩说,雇佣雇员是因为加油和运输,没有雇他抽烟,点烟,雇主不应负责。官司一直打到枢密院,枢密院判决说,雇员是在加油等待期间点火,雇主仍要负责,几百万赔偿金由雇主负责。
另外一个案例,一名农夫被一个农场主雇佣,该农夫的职责是每天在规定的炉灶上为农场主煮饭。农场主对农夫作了规定,必须在指定炉灶上做饭,但农夫没有听从,一天农夫在农场田野上生火做饭,饭做好了,农场也烧得差不多了,不但失火烧了自己的农场,还将隔壁的农场也烧掉了一大片,隔壁农场当然不会把靠打小工谋生的农夫作为诉讼主要对象,结果他的雇主遭了殃。判决很相似,农夫在雇佣期间失职,即使他没有听雇主的警告,但失火是在雇佣期间发生的,雇主仍要负责任。农场主为他的雇工的差错赔了款。
当然,并非说雇主对雇员的所有差错都要担负责任。
以为雇员受雇于酒吧担任调酒师,一次他的顾客发生争执,将酒瓶仍在顾客的脸上,造成顾客一直眼睛终身失明。又一次,顾客起诉雇主,但这一次,法院对雇主总算格外开恩,说雇员的行为是偶发的,不属雇佣范围之例,雇主可以免责。
因此,一旦雇主因雇员的过错而遭受起诉,他们往往从两方面争辩以免责,首先争辩该雇员只是合同雇佣关系而非雇员。法庭对这一点争辩,往往以事实作为判别根据,如该雇员不是按周领工资,而是以完成一项工作而获得报酬;或者该雇员的工作时间,方法和地点不受雇主限制;或者该雇员自己申报税收等等,这一系列行为可以使雇主把雇佣关系定义为合同关系而逃脱雇主责任。其次,雇主以雇员所犯的过失不在雇佣范围之内来争辩而得以免责。此如一个垃圾搬运工的雇佣范围是搬运垃圾而不是其他的行为,如他的过失行为超出了雇佣范围就不应让雇主负担责任。这也就是为什么本文的第一个案例,雇主争辩说“抽烟,点火”是不属于雇佣范围,因此雇主不需要负责任,但对他的争辩法庭是以该雇员去抽烟,就是没有执行在加油时必须等待的职责,是失责,这失责仍然是雇佣范围之内来反驳雇主的争辩。
接着产生的问题是雇员在上班的途中所犯的过失雇主是否该负责任?尤其是在午间休息时所犯的过失应由谁来负责?比如张某是个机械维修师,受雇于一家大公司,为这家公司在悉尼的三家顾客维修设备,在从一家客户到另一家客户的途中,张某去了一家餐厅吃午饭,稍微喝了些酒,酒后架车出了车祸。张某是雇员,张某的过失行为是在雇佣范围之内-架车去另以家客户的途中,但张某喝了酒,如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规定标准他本身已经违反了交通规定,象这一类问题往往就比较复杂。广从前面提到的三个案例来看,对双面似乎都有有利的一面,诉讼双方可引用有利于自己的案例来争辩,这时诉讼的结果就很难预料了。
作者简介:
沈寒冰,教授、太平绅士、律师、澳大利亚新西兰国际公证师学院院士。
AHL法律律师行律师,中资投澳、澳洲上市专业律师。
其2009年代理的维多利亚楼花案被澳大利亚最大最古老的《悉尼晨锋报》评价为“改变澳大利亚房产运作”的案例,该判例被收录进《澳大利亚联邦法学报告》并且入选各类法学教科书。近年专业从事并参与大型投资项目的规划和法律工作。
国民党元老,蒋、宋、孔、陈四大家族之一的陈立夫先生亲自为沈律师书斋两次题写“听雪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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