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将迎来风暴?重磅提案:入外籍将被征税,追溯10年,网络全球监管(组图)
这些天海外华人讨论最广的话题是什么?
那就是,放弃中国国籍的人很可能要被收税了!
为规避税收漏洞,中国可能将会开始征收放弃国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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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注定载入史册的提案
为了打击避·税行为并防止资产外流,并发挥税收调节经济发展和收入分配的功能,人·大·代·表陈晶莹提出建议:加强富豪移民海外的税收清算和开征弃籍税。
由于中国法律不承认双·重·国·籍,所以,海外华人如果想要加入外国国籍,必须先放弃中国国籍。
而现有的移民规定之中,更改国籍之时,华人可以将自己的资产和财富转·移·到国外。
这其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为了避·税或者逃税而更改国籍的情况。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在上个月的大会上,这位人大代表提出了修改税收规定,增加弃·籍税的提案。
陈晶莹的发言如下:
“鉴于目前我国针对富豪移民的税·收·征·管·漏·洞以及部分富豪移民逃·税后仍在国内赚钱的现象,建议修订《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在弃·籍者的税收清缴、个税征管和征管流程等方面加以完善。
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富豪数量也持续增长,然而部分富豪以避税及将资产及财富·转·移国外为目的而移民。与此同时,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针对富豪移民的税收征管存在漏洞。”
陈指出,世界上主要国家都加强了富豪移民的税收清算并开征弃·籍税。
她举了两个既定的例子:
1.51年前,德国(当时还是联邦德国)颁布了《涉外税法》,那些以避·税为目的而移民去他国的德国公民,只要税务机关认定在放弃国籍的前10年里有5年与徳国保持实质经济联系,则在未来10年对该公民(已放弃德国籍)依然视为国内税收居民。
2.15年前,美国通过了《英雄报酬补助救济税法》(Heroes Earnings Assistance and Relief Tax Act of 2008),放弃美国国籍的特定人群需要对超过60万美元的未实现资产收益缴税:放弃·国籍前五年的年均收入税超过14.5万美元;净资产至少200万美元;或者无法提供过去5年的足额交税证明。
(注释:未实现资产收益指的是,在资产储存过程中,因物价变动而增加的账面价值,对企业/个人来说并没有增加现时收入,只有当该项资产销售出去或领用消耗后从现时收入中收回才能获得真正的收益。换句话说,就是没有变现。)
另外,美国公民即便放弃美国·国·籍,美国政府也可追溯五年,要求这个人补齐放弃美国国籍前5年拥有的海外资产隐匿不报而逃避的税收及罚金。
那么本次提案中所提到的弃·籍税将会是一个独立的税种吗?
陈晶莹说,弃·籍税实质上并非一个独立税种,而是一项税收制度,是对放弃既有国籍者(包括企业和个人)的税制安排,属于税收特别措施,旨在保卫国家税收主权,抑制资产外逃,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虽然5年前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已增加了注销中国户籍办理税款清算条款,但还是没能就其未实现资产收益征税,也未延长弃籍后税收征管,造成一些富豪可以轻松通过移民弃籍逃税和将资产转移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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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细则已然脉络清晰
在具体细节方面,陈晶莹提出了5个建议以完善征管。
细读之下不难看出,这5个建议的可行性是非常大的。
借鉴美国弃·籍税经验并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加强弃·籍者的税收清缴。
建议税务机关严格执行2018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第10条“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及第13条“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等规定,并借鉴美国弃·籍税经验,即如果中国公民退出·中国国籍,退籍时的所有财产都将视为以公允价出售,包括房产、股票、股权、债券、个人物品如汽车等,而为之产生的收益或者亏损,都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借鉴德国经验强化弃籍税实施的事中事后的个税征管。
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第8条关于反避·税条款的规定,对通过境外手段逃税行为,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对在境外避税的个人补征税款。可借鉴德国的经验,完善相关制度:以避税为目的移民的中国公民,中国税务机关有权认定在放弃国籍时点往前十年中有五年与中国保持有实质经济联系,则在未来十年对该公民仍视为国内税收居民。
完善弃籍税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和流程。
建议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企业放弃·国籍进行清算前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义务,通知税务机关参加清算,并在注销登记前缴清税款。同时,明确税收优先权,保留税务机关对放弃国籍的企业一定期限内追征税款的权力,保障国家税收利益。于现有基础上,完善个人纳税申报制度,做好税源登记,依托财产实名制、财产申报登记和出境管理制度,加强对个人放弃·国籍的税收征管力度。
对弃籍者进行征税还需要完善多部门法律规定。
例如:修订完善《企业所得税法》 和《个人所得税法》,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企业及个人放弃·国籍应负的申报及纳税义务。同时在实施条例中进行详细规定,规定企业及个人应税资本及财产的范围、计税依据、纳税期限等税收要素。其次,还要做好国籍法与公司法、税法等法律的衔接,对企业及个人放弃·国籍时,规定清税为前罝条件,加强监管。另外,企业与个人财产信息的获取是这项制度得以顺畅施行的保证,因此应从法律角度完善落实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畅通税务机关获取涉税信息的渠道。通过部门的协作,及时、完整获取企业和个人资本和财产信息,为税务核实、稽查等扫除障碍。
通过CRS(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系统加强对放弃国籍的个人及其关联企业的涉税信息收集,除了获取其国内应税资本和财产信息外,还应当全面获取其全球海外资产信息。
通过CRS加强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和情·报·交换,充分获取我国居民海外金融账户数据和其他涉税信息,完善信息处理和运用机制,专门打击“移民+离岸信托”进行的逃税行为。
在这里我们重点介绍一下CRS。
CRS,全称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翻译为共同申报准则或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是受二十国集团委托,于2014年7月15日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制定用于金融账户信息互换的标准。其资讯交换的法源是“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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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通过,实施只是时间问题
虽然目前该政策只是提议阶段,但理性分析的话,这个提议的通过并实施基本上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因为这不仅是大势所趋,也是未来方向,基本上是一个必然要推进并落到实处的政策。
其实,如果你一直对政策敏感,你早就已经发现这个趋势了。
早在2018年,个人购汇每年不超5万美元政策就已经出台了。这个专门限制外汇出镜(谐音字,非错别字)的政策在当时曾引起国内外的热议,现在早已经是常态了。
而在去年(2022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三部门联合印发了《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其中第10条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到银行存款、取款超过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均需登记说明资金来源和用途。
此举为的是防止不法资金进入流通渠道,当然同时更严厉地限制了国内资金外流。
这可不是小小5万块钱的事,而是把资金监管范围又瞬间成几何倍数的细化与扩大了。
现在看来,上面提到的2018年与2022年的两个政策都只是“小试牛刀”,真正的大刀阔斧还要看2023年,看几天前的这个新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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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华人最关心的是什么?
如此地震海啸级的提案,当然引起了“行走世界”的网友山崩地裂般的讨论。
其中,海外华人的巨大讨论尤其激烈。
我们看了一下,集中在两点:
1.会不会倒查?比如,通过CRS往回倒查5年或10年。也就是说,即便一个人早已注销中国籍而入了外国籍,他/她也依然要根据自己的情况补上税。
2. 对于不是富豪的移民有没有巨大影响?如果有,影响多大?
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了。在具体条款出台之前,谁也无法预判。
关键在于怎样定义“富豪”,有没有一个资产标准。海外华人里身价数亿以上的有多少不知道,但是有好房子好车子,能定期全球旅行的可是大有人在。
如果这些人也被定义成“富豪”的话,那可以说是把海外华人的主力全涵盖了。
如果这样的话,该提案会成为今后很多人都面临的一个课题。
当然,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无论身在哪里。而打击违法犯罪的黑色产业也绝对应该支持。
关于新提案的事情,我们今天就聊到这了。如上所述,目前很多具体的规章还远未成型,但是大方向肯定是已经坐实。后面的规章制度还需要到时候再做分析。
也希望搞黑色产业的违法犯罪分子在新规定下无可遁形,社会得以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