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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中国(内地)对“香港公民”征税高达45%?香港失去吸引力?澳媒再次断章取义

2020-07-18 来源: 澳洲四大号外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资讯】中国(内地)对“香港公民”征税高达45%?香港失去吸引力?澳媒再次断章取义 - 1


阅读时间:6分钟

澳大利亚著名传媒《The Australian Financial Review (澳大利亚金融评论报)》记者John Kehoe 于2020年7月16日刊登了一篇名为《Push for Sydney to take place of Hong Kong hub》的独家报道。

该文中写道“China has also moved to tax Hong Kong citizens' global income, taking the potential tax rate of highly-paid bankers and financiers to 45 per cent, from about 15 per cent previously.”

原文直译则是“中国(大陆)同时引入了对香港公民全球所得征税,令到那些高税负的银行家及金融从业者其原本15%的税率可能增加至45%。”

该文章引发了众多读者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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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 事实果真如此么?

经查询相关位于中国内地、中国香港、澳大利亚的四大(会计师事务所)老友及核查相关法律法规,就此释疑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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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首先,《澳大利亚金融评论报》文中所”强调“的税法,所指的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该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全国性的法律及其实施与该文所指的其他香港近期事件没有前后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国内地的税务居民个税率见下图。最高税率为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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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n810744/n3752930/n3752974/c3970366/content.html)

中国内地个税法与澳大利亚税法均对其”税务居民“(tax resident)个人进行全球纳税。注意是税务居民(tax resident for tax purpose),而非公民(citizen)。  

澳大利亚的税务居民(tax resident)个税率见下图。最高税率为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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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www.ato.gov.au/rates/individual-income-tax-r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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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香港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

香港薪俸税额是按纳税人在该课税年度的应课税入息实额以累进税率计算;或以入息净额以标准税率计算,两者取较低的税款额征收。

应课税入息实额 = 入息总额 - 扣除总额 - 免税额总额

入息净额 = 入息总额 - 扣除总额

课税年度是指每年的4月1日至翌年的3月31日。

每年度的暂缴薪俸税是根据上年度的入息减去扣减项目(和免税额)来评定。

香港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税率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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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www.gov.hk/sc/residents/taxes/taxfiling/taxrates/salariesrates.htm#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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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技术解读

《澳大利亚金融评论报》原文直译“中国(大陆)同时引入了对香港公民全球所得征税,令到那些高税负的银行家及金融从业者其原本15%的税率可能增加至45%。”

技术解读1:

中国内地对其中国纳税居民实行全球收入纳税。如果香港人士属于中国内地的中国纳税居民(China tax resident)含义,则该香港人士确实有可能按其收入而适用最高45%的税率。但是,在为数700多万的香港人士当中,属于中国纳税居民定义的只是少数。绝大多数香港人士为本地纳税居民(Hong Kong tax resident),适用香港税法及税率。

众所周知,香港拥有一个独立的税收及法律体系,其香港税法与中国内地税法完全是两个独立系统。

技术解读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大家可能听说过,过去及现在很多外企外籍高管及香港人士每满一段时间就前往境外住一段时间再回到中国内地工作,俗称“tax holiday”。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成为中国纳税居民从而避免在中国内地就其全球收入纳税。

上述第四条实质是对以往做法的延伸及确认,从而继续吸引外籍人才在中国工作。

技术解读3:

总体而言,中国内地对其纳税居民的定义并没有比澳大利亚的苛刻。

反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明确了其中一个可以“规避”成为中国内地纳税居民“定义的具体方式,并且该方式在过去及现在一直在实际适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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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延伸解读

作为澳大利亚著名传媒,《澳大利亚金融评论报》的这篇独家报道如果不是技术层面欠佳,就是在技术层面上玩弄文字,达到实质上有意误导读者的目的。

就中国国内税法对纳税居民(tax resident)的全球纳税义务而言,并非针对包括香港在内的任何国际及地区。

一位香港人士,如果其是澳大利亚纳税居民(Australia tax resident)的话同样在澳大利亚有全球纳税义务,而税率同样高达45%,并不比其为中国内地纳税居民(China tax resident)有什么吸引力可言。

而一位香港人士,如果其投资了很多海外资产,但其可能仍然为香港纳税居民(Hong Kong tax resident)而不是其他国家/地区的纳税居民的话,该文章的论调就不成立了。

当然,纳税人是有可能(虽然机会低)同时在同一年度是多个国家/地区的纳税居民(tax resident)。这就需要纳税人事先做好税务规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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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另类解读

近来澳大利亚媒体对各类涉中涉港‘爆抄’,但作为《The Australian Financial Review》这类正规财经日报也如此可能引致误导大众,实属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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